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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的谱系

  

  理性法思潮兴起的精神史背景是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的震撼之下,中世纪的思想体系支离破碎,经院哲学与神学已不再能担负意识形态的功能,天主教会的权威已被严重动摇,欧洲人正在经历一场信仰危机,他们需要新的意识形态,理性法扮演了此种角色。理性法代表了一种理性主义的精神,这种精神来源于近代科学。近代科学的基本特征是追求精密性、确定性、实证性与严谨性,这些属性是古代科学——至少是其大部分领域——所欠缺的。古代人虽然也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成就,尤其是古埃及人与古希腊人在天文学、数学、物理学上的研究,但他们主要依靠自身感官对自然现象的直接观察与体验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劳动经验的总结归纳,外加一定的想象甚至求助于占星术、炼金术之类的神秘主义技艺。[12]与此不同,近代科学家借助于各种仪器取得了单凭感官永远不可能取得的精确的观察结果,并且用实验来验证各种科学命题,科学开始真正地超越常识。研究手段与方法的进步使得近代科学家形成了质疑陈见、批判传统的科学精神。培根把传统科学理论贬为充满谬误与假象的浅薄的流俗观念,并主张运用以精确的观察、实验与比较为基础的归纳方法获取普遍的确定的真理。[13]笛卡尔说:“凡是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14]当这种科学精神越出自然科学的范围进入知识的全部领域时,它就演变成理性主义精神,所谓的理性主义实际上就是科学精神及其方法的泛化,那个时代的人们对理性充满信心,他们相信借助于人自身的理性可以认识世间的一切真理,包括伦理学与法学领域内的真理。


  

  理性法就是在这样的精神氛围中降生的,在理性法的体系构建上,德国人无疑是最出色的。在这方面成就比较突出的法学家主要有萨缪尔·普芬道夫、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等。他们运用观察、比较、划分、归纳以及几何学上的演绎等科学方法,对人的本性、自然状态进行剖析、描述与构想,从中归结出若干条自然法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逻辑严密的自然法理论体系,用于诠释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在这方面,近代自然法思想与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差别比较明显,古代自然法思想很少从权利的视角诠释个人与个人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人权利并未成为其中心,其所关注的主要是合乎自然理性的抽象正义与秩序[15]。在1672年出版的《自然法与万民法八卷本》第二章“伦理科学的确定性”中,普芬道夫主张伦理学也能获得科学的确定性,为此应当把数学证明方法引入伦理问题的研究。[16]沃尔夫在这方面立场更为鲜明,其代表作《以科学方法研究的自然法(八卷本)》的书名本身就已充分彰显了科学方法的基础地位,[17]几何学证明(demonstratio)方法在该书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18]。


  

  理性(自然)法体系极其庞大,在此只能对其代表人物普芬道夫与沃尔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这是理性法理论的核心)作一个概观。普芬道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始于对人的本质属性的内省性观察,他把人理解为与物理存在体相对应的伦理存在体。这个伦理存在体是伦理世界的主体:伦理人。伦理人具有理智与意志,能够对外在事物形成理性决策,作出自由选择,正因为如此,他能够而且也应当受法律的节制、权利的指引、义务的约束。也正是因为伦理人具备这些特性,所以他区别于世间万物,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万物——包括与人同样具有生命的动物——只能成为客体。权利与义务在本质上都是伦理品性,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一定的伦理效果,权利为伦理人构筑了一个自由意志的空间,而义务则是对这个空间的某种限缩。[19]义务可以分为先天义务与偶发义务。先天义务源于人的本性以及自然法基本原则,偶发义务以及绝大部分权利源于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可能表现为契约、允诺,也可能表现为推定的同意。[20]


  

  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进路可以概括如下:人的自由行为有善恶之分,凡是有助于人的完善之行为就是善的,凡是能够导致人不完善的行为就是恶的。这些都是沃尔夫在其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进行逻辑推演的概念工具,人具有趋善避恶的本性,他们对于善恶的观念将会形成愿意或不愿意的动机,从而决定实施某个行为,通过引导人的动机可以约束人的行为,这种约束就是义务,基于此,自然法赋予人为善行、不为恶行的义务,换言之,为有助于人的完善,不为导致人不完善的行为,这是最基本的自然义务,从中可以推导出其他自然义务,而且,以之为逻辑大前提,以“自然义务的履行需要义务人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权利)”为逻辑小前提,可以从中推导出各种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安全权、自卫权、利用外物的权利等。人是一定权利义务的主体(Subject),其伦理状态是由权利义务决定的,可以称之为伦理人(sittlichePerson)。[21]从总体上看,沃尔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与普芬道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仍可谓是一脉相承。二者都立足于对人的本质属性进行洞察,从中推导出自然义务进而推导出自然权利,易言之,都因循“人性—义务—权利”这一基本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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