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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婚姻法解释三鼓与呼

我为婚姻法解释三鼓与呼


胡波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实施后,人们对婚姻法的关注和讨论空前热烈,其中,对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尤甚。该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许多人认为:该解释第七条不利于保护女方权利,导致婚前没有房产的女方在离婚后被扫地出门。


  

  该条解释适用于夫妻双方,但是,为何被许多人理解为“不利于保护女方权利”,而不理解为“不利于保护男方权利”呢?


  

  究其原因,持该条司法解释“不利于保护女方权利”观点基于以下逻辑起点:


  

  其一,夫妻双方的不动产一般是指房产,并且,是在婚前购买;其二,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系由一方或双方父母支付部分或全部资金购买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三,一般是由男方的父母支付部分或全部资金购买房产,并且,一般都登记在男方名下。


  

  以上逻辑与我国国情、民间习惯和婚姻现实有密切联系,即:夫妻结婚,一般需在婚前购买房产(支付首付款或全款),而不是在婚后;结婚适龄男女一般难以凭自己的能力购买结婚所需房产,需要父母的资助;这种资助一般来源于男方父母,并且,一般都是“赠与”而不是“借款”。


  

  剔除我国房价偏高这一客观原因外,以上国情、民间习惯和婚姻现实都是基于主观原因形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虽然房产的本质功能是起居、生活、遮风避雨,购房和租房皆可实现,但夫妻双方或一方不愿意租房过日子,既有寻求心理上安稳的诉求,也有攀比、显摆的畸形心态;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或一方凭自己的经济实力难以满足以上心理,但仍然强烈地希望得到满足,进而指望双方或一方父母施以援手,所以,“啃老”现象普遍存在。再次,夫妻双方、一方或绝大多数人认为,父母施以援手一般指男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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