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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探析

  

  正是基于这种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和依归,法治国家限制人权时才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否则,对人权保障就成为空谈。比例原则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要求,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缜密地操作,不能仅单凭一句为公益而为,即可限制人权,这样的限制毕竟是过分简单了。虽然比例原则并未在各国宪法的有关人权条款中被明确提到,但是如果从人权的本质来观察,应该可以认为其包含这一内在的原则,因此,比例原则应该被视为是法秩序的最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原则由自身产生的最高规范。


  

  1.对基本权利的基本认识


  

  说到基本权利实与比例原则有着很深厚的渊源,基本权利一般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众所周知,近代基本权利受到重视,起源于法国大革命的启蒙时代,经美国制定宪法后,各国都非常重视基本权利,几乎都把其置于宪法中。对每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而言,基本权的保障可说根本是宪法所规定的终极目的,不仅被认为是维持宪法秩序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且还被公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指南针。一般来说,现在各国宪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基本权利,对基本权利的探讨也不仅仅从哲理性的角度论述,而是从制度和实体法的角度人手,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这两者为人类揭开了对抗权力的制度抗争史,从而也奠定了基本权利的结构和功能。就法国而言,与美国的独立战争所不同的是,由于在法国大革命前,整个社会处于黑暗的旧秩序中,社会的自由度很低,因此,法国大革命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对抗国家权力,更主要的是要求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所以,自基本权利(主要是自由权而言)诞生之日起,就兼具防御权和保护权的功能,而不单单是只要求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更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促进社会平等,社会正义。但基本权利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若任其自由发展,势必会引发无政府状态或暴民统治,因此,各国也都对基本权利有所限制。


  

  应该说,”人权“思想是近代西方文化的产物,在近代以前,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均欠缺”人权“概念。虽然在我国的儒家文化中,也能寻得对人性充分肯认、对人格充分尊重的思想,但是终究没能系统形成人权的概念体系。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演变之后,人权思想已经逐渐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资产与规范,即使对西方国家的人权政策持批判态度的第三世界国家也很少公然质疑人权规范的普遍性,而通常只是质疑人权概念的内涵和重点,以及实现人权的条件,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文化多元性的问题。


  

  2.比例原则是对基本权利之限制的限制


  

  自有国家以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是法哲学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问题,为达成一定的国家目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公民权利,同时,如果任基本权利无限制地使用,也会造成无政府或暴民统治。在宪政体制下,虽然基本权利可在公益考量的必要情形下得以限制。但不能以此为挡箭牌,而任意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如何确定权力行使的限度和标准,便成为公法领域的重要课题,比例原则正是以这样的意旨为依归,其是公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宪法意义上,它是指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才能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法的意义上,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在侵犯人民权利时,虽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选择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因此,比例原则所关注的实则是在实施公权力行为时,其手段与目的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用手段和目的作为准据,达到控制权力的目的。若不论比例原则用语的差别,就其所蕴涵的哲理和法理来看,其实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以及我国都存有这方面的精神和内容的规定。适用比例原则的结果是,既保护了人民的权利,又使公权力的行使更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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