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特定的交易应该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对于不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的情况即“一次性交易”,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仍然属于强迫交易罪的范畴。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一般可认为行为人是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促成“一次性交易”,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就应看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绝对数额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又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大、比例高即相差“悬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通过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来牟取“暴利”的。如果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特别大、比例特别高即相差“极为悬殊”的情形,则一般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强迫他人用2万元购买价值10元电子手表的行为,就很难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认定行为人以交易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即属于抢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差“不大”较为容易,但何谓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在没有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前,需要司法人员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
3.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
在对暴力、威胁程度的要求上,强迫交易罪低于抢劫罪。根据前文论述,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没有达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相差“悬殊”的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非法利益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否则,情节严重的,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场合,如果行为人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情况下,非法占有部分一般大于合理价钱、费用部分,行为人使用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暴力、威胁手段,就说明行为人既想促成交易又想实现非法占有,单就非法占有部分而言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