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者:理论上,强迫交易罪对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低于抢劫罪,但实践中难以具体把握。因此,应从行为人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主的角度区分两罪。本案四名被告人系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某律师:区分暴力、威胁手段下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应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比例,以及使用暴力、威胁的程度三个方面递进作出判断。本案四名被告人尽管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出租车运输服务交易,但通过强迫交易手段所获取的超额车费与合理车费相差悬殊,属于以交易为名行抢劫之实,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官回应】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一般没有争议。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极为悬殊的钱物,情节严重的,是以强迫交易罪还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暴力、胁迫手段下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分,主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此时,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下,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牟取“暴利”尽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但是通过客观的交易行为获得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此“暴利”包括合理价钱、费用和非法经济利益两部分)。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下,直接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显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对于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