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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罗开卷


【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抢劫罪
【全文】
  

  【案情回放】


  

  被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系出租车驾驶员,2009年1月9日至2月18日间,单独、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接载日本籍乘客后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急刹车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共计11次。其中,顾某参与作案7次,数额5511元,非法获利5221元;吴某参与作案5次,数额4538元,非法获利4273元;杨某参与作案2次,数额2038元,非法获利1996元;严某参与作案1次,数额700元,非法获利679元。


  

  201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单独、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等方式强迫众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超额车费与正常车费的最高比例达60余倍,最低比例亦有7倍多,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遂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某主动表示撤回上诉。经审查,上海高院认为:上诉人吴某及原审被告人顾某、杨某、严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鉴于吴某主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吴某撤回上诉。


  

  【各方观点】


  

  本案四名被告人为了获取超额车费,对日本籍乘客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其行为是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构成抢劫罪?笔者注意到,四名被告人是以抢劫罪刑事拘留、逮捕,而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最终也是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的。究其原因,在于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界限模糊,有时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如2008年广受社会关注的河南郑州保罗国际“天价头”案等。如何区分暴力、威胁手段下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并对本案定性作出正确认定,主要有以下观点:


  

  公诉机关:区分暴力、威胁手段下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关键是看行为主要侵害的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还是财产与人身权利。如果是前者,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是后者,构成抢劫罪。本案四名被告人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实施强迫交易行为11次,扰乱了正常的出租车营运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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