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鉴于法官实际上很难判断哪些目的合理,故只要管理者能证明该捐赠不是为了自我利益,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就足以证明目的的合理性。不过,判定捐赠目的合理还必须满足捐赠与事业具有某种关联性的要求。[25]之所以要求捐赠与事业必须有关联,是因为公司经营者只有在进行公司运作时,才会感受到来自社会与道德的压力,才会产生捐赠的动力,故没有理由对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慈善事业进行捐助,即使只是很小的金额。[26]而艾森伯格教授却认为,捐赠行为与事业之间的关联性并非判断捐赠是否合理的绝对条件,而是判断捐赠金额是否合理的一个因素。如某公司将其年利润的20%捐赠给与其设备所在地等无关的地区的历史博物馆就不符合合理性的条件,而如果只捐赠占其年利润很小比例的金额(如1000美元)则为合理。[27]
三 公司捐赠与董事的责任:对日本法的考察
日本公司法并未明文规定公司可使用公司的资产进行公益性捐助,在解释上,鉴于社会对于公司在社会责任及贡献上的要求,公司当然具有进行捐赠的权利能力。[28]在日本,因捐赠而被追究董事责任的事例主要集中于政治献金。虽然政治献金与一般的捐赠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通过对此方面判例的考察,可推导出日本法院对于一般捐赠行为的态度及审查标准。
(一)判例的发展
1.合理性标准的建立(1970年)
甲公司代表董事等代表甲公司向乙政党捐助了政治资金,为此,该公司股东X提起代表诉讼以追究该代表董事等人的责任。最高院否定了董事违反善管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的责任,[29]其大致理由如下所示:公司可进行政治资金的捐助。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政治捐款之际,必须考虑公司的规模、业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地位及接受捐赠方等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决定其金额,超出该范围进行捐赠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根据原审确定的事实,即使考虑甲公司的资本金及纯利润、分红等金额,也不能认为该捐赠超出了上述的合理性范围。[30]
该判决确立了审查捐赠行为应适用合理性标准的原则。不过,在审查捐赠行为时,法院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客观地判断其合理范围,还是与经营判断原则一样,应广泛地尊重董事的裁量,除非金额特别不合理,这一点从该判决内容来看尚不明朗。这也许与当时审理法院并没有充分认识经营判断原则有关。[31]
2.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2001年)
X是与甲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缔结生命保险合同的社员(保险合同人)。由于甲公司向乙政党进行了政治捐助,X以该公司代表董事违反了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等为由提起了社员代表诉讼,请求该董事赔偿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
大阪地方法院否定了被告对于善管注意义务的违反,其判决理由如下:董事作为经营方面的专家,在其执行职务之际,必须赋予其广泛的裁量权,故以董事以往的经营措施违反善管注意义务为由追究其责任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该董事在实施该经营措施的时点上,其在对于作为判断前提的事实的认识上存在重要且不注意的过错,或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其意思决定的过程、内容特别不合理、不妥当。[32]而相互公司进行的政治献金,也是其事业活动的一环,应该给予董事广泛的裁量权;董事可考虑相互公司的基金总额、资产状况以及收益状况等各种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本事件中的政治献金不仅处于政治资金规正法规定的限度内,且即使考虑甲公司的基金总额、资产状况以及收益状况,也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且管理者并不是从董事个人或者特定的、一部分社员的思想、信念以及主义、主张出发,而是考虑全体社员的利益,在认为本次政治献金可安定本公司的经营基础、符合全体社员的利益的基础上,才进行政治献金的。且管理者在决定进行政治献金之际,并不符合以上违反善管注意义务的过错条件,故关于实施本次政治献金,管理者的判断未超出被认可的裁量的范围。[33]
本判决维持了上述最高院可在合理范围内向政党进行捐赠的立场。可是,该判决将该类型的捐赠等同于通常的业务行为,认为其为事业活动的一环,符合社员整体的利益,并引入最近判例中所出现的经营判断原则的思想,承认董事具有广泛的裁量权,这一点上述最高院判决并未言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