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处于清算中的汉拉汉公司向爱荷华州的历史博物馆等进行了捐助,股东以该公司的董事为被告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以追究其责任。爱荷华州最高法院认为,经营判断原则适用于所有不包含自我交易的情形。从法律角度分析,慈善捐助是一个好的事业,并不要求其捐助一定与特定的事业目的恰如其分地关联。
公司以该捐助换取了与州之间关于纳税纠纷的和解,获得的退税大于捐助额,且该和解还为公司节约了诉讼费用、避免了上诉的风险;除此之外,该捐助还可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且将艺术品保留在了本州。因此,法院认为该捐助行为在经营判断原则的范围之内。[8]
本判决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明确了捐赠可不必与事业目的相关联。不过,在该案中,法院虽然认为慈善捐助也应适用经营判断原则,但仍对该捐助进行了实质的合理性审查。这意味着在审查捐赠行为时,适用经营判断原则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经营判断原则事实上并不妨碍法院对捐赠行为的实质审查。[9]
2.法院判决对于政治献金中董事责任的态度
由于有关竞选方面的法律对公司进行政治献金设置了诸多限制,很多当事人对其中一些具体法规的合宪性进行了挑战,并形成了大量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些判例中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公司进行政治献金与个人一样,也构成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任何对其进行限制的法律都必须接受是否违宪的审查。[10]这说明,在宪法的维度上,公司进行政治献金在大的原则上是被允许的,而对其进行限制则受到宪法的制约。
因公司进行政治献金受到竞选法等的严格限制,且绝大多数政治献金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故法院对其适用的审查标准与通常经营行为无异。联邦第三巡回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认为,因公司的政治献金行为违反了联邦竞选法,故其董事不应受到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11]该判决实际上表明了法院的态度,即如果公司进行的政治献金违反了法律,哪怕其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也构成了对公司信任义务的违反。而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认为,如果某政治捐助没有违法,那么,被告则应受到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12]法院在此暗示了一点,即政治献金只有在有益于公司的前提下,董事才会受到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不过,该判决并未表明,适用经营判断原则是否一定要求政治献金与公司事业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关于这一点,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曾在其另一个判决中表示,正因为董事向反对某投票建议的协会进行捐赠的决定与公司的事业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该决定并不违法。[13]
(三)学说上的见解
1.捐赠正当性的理论依据及限制
根据艾森伯格(Eisenberg)教授的见解,公司捐赠可分为如下四种情形。第一,对公司曾经获得的利益进行补偿而捐赠,如对在吸引与留住公司雇员方面做出过贡献的地域团体进行捐赠等;第二,如同囚徒困境中囚徒所面临的选择,如果其他所有类似的公司都为某类目的进行捐助,公司进行捐助就会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情形,如所有电脑公司都对电脑教育事业进行捐助可实现全电脑行业的利益最大化;第三,如同披着羊皮的狼,公司将捐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日常业务支出的情形,如某制造企业捐助某电视台制作关于该企业的纪录片可获得与其优质产品相关联的好名声;第四,前述三种情形之外的社会性捐助。前三种情形实质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无疑具有正当性。而公司是一个具有社会性的行为者,可从社会风气中获益,故公司应被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政策鼓励社会机构实施慈善行为,社会政策也鼓励在教育及慈善活动方面保持多样性,为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可允许公司投入其资源,故第四种捐赠行为也具有正当性。[14]
但对于过度牺牲公司利益的捐赠行为,学者们一致认为应对其实施限制。艾尔豪格(Elhauge)教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牺牲公司利益的捐赠会受到管理层持股或期权计划、经理人才市场的竞争、敌意收购的威胁以及股东投票等方面有力的制约,故一般不需要引入法律限制,但在两种特殊的情形下,则需要法律上的制约。一是某些管理者拥有某种特殊的社会信念以至于可以不顾约束的情形,如某公司管理者改变了其宗教信仰,欲将该公司资产全部捐赠给宗教组织;二是有可能产生最后时期问题的情形,如某位管理者即将退休。而在这些情形下,上述制约将不再发挥作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