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央层面的监管审查和协调机构,一是履行集中审查职能。将规章的制定权与审查权相分离,这个机构专事审查职能,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款,进行更客观、更专业、更技术的审查,保证规章与法律、行政命令之间的协调一致。二是履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职能。这个机构的协调,避免了监管机构之间在一些问题上的监管重复、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使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的理念、程序、方法和对象上协调一致。三是履行“监管监管者”职能。这个机构的协调和审查,能够避免狭隘的部门偏见和部门利益,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同行评议人的意见,提高监管的质量,基本解决监管机构独立制定、发布和实施规章时,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的问题。从政治功能上看,是一个“监管监管者”的机构,从权力分配上看,是加强和集中了中央行政管理的权利。
第三,监管影响分析工具。监管影响分析工具,如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是披露市场信息,判断市场失灵严重性最有效的工具。OECD评估了其成员国20多年来运用监管影响分析工具的经验,建议,监管影响分析作为一种决策工具,一是系统、一致的基于市场绩效检验政府监管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各种影响;二是向政府、公众、市场提供了监管影响的各种信息;三是用成本、收益、风险值衡量监管的绩效,反映监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经合组织建议其成员开展了系列性的监管影响评估项目,发现和总结问题,提出修改、废止相关的监管政策。
监管影响分析工具的运用,在经合组织已经普遍化。截至2010年底,16个国家以立法形式规范,9个国家在政府内阁建立独立审查和协调机构,三个总统制国家在总统办公室建立审查和协调机构(美国、墨西哥和韩国)。英国是较早运用监管影响分析的国家,设立了三个主要机构:内阁监管影响办公室(负责监管的建议、审查和协调);完善监管特别小组(Better Regulation Task Force,负责管改革的分析、研究和宣传);监管问责小组(Panel for Regulation Accountability,负责发现问题,追究责任)。英国的这三个机构从中央政府层面,有力地推进监管质量的改革和提高。
3.建立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影响分析指引
法律法规统一的监管影响分析指引,既是对监管类法律法规原则性框架的解释和细化,也是对监管机构提议、制定、发布和实施规章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统一规范,其核心是建立市场健康有效运行的秩序和环境。美国OMB和OIRA在2003年发布的《监管分析》,欧盟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监管《影响评估指引》,经合组织2005年发布的《监管质量与绩效的指引原则》和2009年《监管改革评论:监管影响分析—政策一致性的工具》,这些监管影响分析指引,名称上虽然有些不一致,但监管影响分析框架基本是一致的,都规范了监管影响分析的原则、程序、方法、步骤和衡量标准。
第一,监管什么。监管是政府通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相关的行为,对市场进行干预。监管什么,就要对市场失灵产生的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如不完全竞争产生的垄断、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消费者福利损失、负的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承担私人成本和公共危害、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缺少激励产生的短缺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监管。监管机构对问题的调查、分析和确定,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监管行为的关键一步。
第二,如何监管。OECD在2010年《监管政策和持续增长之路(草案)》中,分析了始于1980年代的放松管制、监管改革和监管型国家的演变过程,建议放弃传统的命令与控制的监管方式,倡导市场化的监管理念。尤其是强调监管影响分析的工具,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风险分析和不确定分析,通过这些分析工具和方法,量化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即使难以量化收益的,选择成本有效性分析,衡量和选择有效成本投入。立法机构、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该理解和掌握一个基本理论,市场经济需要市场方法的监管。
第三,监管的效果如何。监管的效果,一方面衡量监管的规则是否规范了市场失灵问题,具体的制度设定是否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体现被监管对象、或者利益相关者是否遵守规则。随着市场扩大和交易深化,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美国、欧盟学者所称,我们从出生到死亡,生活在一个监管型的国家中。但是,监管机构是否依据法律法规监管、监管是否有效、市场失灵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者有所缓解,要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监管机构就要定期审查和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果,包括规则的有效性、发生的成本、产生的收益、对竞争、增长、分配等的积极影响以及产生的副作用,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提出改善的方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