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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反垄断法“协同行为”认定标准的创新及借鉴

【作者简介】
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2条对协同行为进行了定义,但该定义没有指明协同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意思联络——和行为的特殊性——限制、扭曲或消除竞争的特性,故笔者没有采纳该定义。
参见〔俄〕К.Ю.图基耶夫:《竞争法》(俄文版),РДЛ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53页。
参见《1992-2005俄罗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统计》(俄文版),http://www. fas.gov.ru/files/1501/analyse.doc,2011-01-25.
参见〔俄〕A. H.瓦尔拉莫娃:《俄罗斯竞争法》(俄文版),ЗЕРЦФЛО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12页,第312页,第312页,第315页,第313页。
参见В. H.特拉费莫夫、М.В.克鲁维尔:《反垄断法实施:法院案例集》(俄文版),РГБ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68-184页。
参见В. H.特拉费莫夫:《反垄断司法评论》(俄文版)2004年第4期。
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第375页。
该联络涉及参与人之间有意识的沟通,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参见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垄断法》,王为农、陈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参见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如果只有单一行为迹象,则应该就所汇集的行为资料,分析其发生次数、持续时间、行为集中度和一致性等作出综合判断”。何之迈:《公平交易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See American Tobacco Co. v. United States,328 U.S.781(1946).
美国四家用玉米生产甜味剂的企业,被指控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进行勾结实施固定价格。在本案审理中,波斯纳法官强调的经济证据包括市场的高度集中、产品的标准化、缺乏替代性投资、产能过剩等,而依这些证据应该形成的价格趋向背离了市场的正常价格状况,进而推定这四家企业间存在价格密谋。参见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缺乏直接证据情况下的卡特尔协议的审理》,http://WWW.fas.gov.ru/fas-news/fas-news24080.html, 2011-04-11.
参见万鄂湘、张军主编:《最新商事法律文件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5-86页。
因为与限制数量、地域等内容相比较,价格更容易通过商品外在地表现出来,利于引导有关商家协作,故限制价格更容易形成协同和维持协同行为。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案例也显示,价格协同行为是协同行为的主要形式。参见基斯·N.希尔顿:《反垄断法经济学原理和普通法演进》,赵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60页;哈尔德斯等:《市场经济与经济理论:针对现实问题的经济学》,刘军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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