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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WTO规则的上述立法处理,一方面使各缔约方建立有关“非市场经济”的实施规则有了合法化的依据和空间,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国家贸易状况和经济发展条件的需要,确定“非市场经济”的概念,选择适当和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来自“非市场经济行业”的产品的正常价值。另一方面,WTO规则并未阻止中国使用类似规则的权利。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出现困难的,我国有权采用类似规则计算来自他国的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在我国当前发起的补贴调查中,涉案产业由于存在补贴,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很可能出现价格比较方面的困难,如建立相应的行业“非市场经济情形”认定规则,完全可以对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发起类似Section 20调查的“非市场经济”情形的调查,在认定涉案产品正常价值时采用“替代国”的方式。


  

  (三)积极应诉Section 20调查


  

  企业积极应诉是获得好的计算结果的关键。我国应诉企业应认真研究有关“非市场经济情形”的认定规则,及时提供准确可信的证明材料。决定发起Section 20调查后,CBSA会向出口国企业发放Section 20调查的问卷,相关应诉企业应及时递交答卷及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必要的材料,或在提交资料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交虚假的或误导的材料,将被视为“不合作”,CBSA通常将采用申诉方的材料认定涉案产业存在特定情形,最终使用对我国企业不利的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因此,应诉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定要准确可信。


  

  我国应诉企业对“替代国”的选择应进行积极抗辩。根据加SIMA规定,反倾销应诉方有权提交“替代国”及“替代国”资料,并对申诉方提供的“替代国”进行评论和反驳。因此,在应诉企业无法有效避免有关国家对其采用“替代国”方法的情况下,应通过抗辩,选择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减小倾销幅度,将损失降至最低。当然前提是要了解和熟悉替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特别要掌握该国生产成本及其原材料等要素的价格。此外,也要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合理地选择替代国,在反倾销应对中取得主动地位。


【作者简介】
韦经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文雄,单位为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商务处。
【注释】当前关于Section 20调查的政策于2003年开始生效。该条款规定仅在行业的基础上适用而不是在整个国家的基础上,CB-SA认定相关行业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并不影响对该国其他行业的认定。Section 20调查的行业通常包含涉案产品的制造、生产和出口领域。需要注意的是,SIMA没有总体全面的有关“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行业认定的相关规定,Section 20可适用于任何一项反倾销调查,只要该国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
根据《Special Import Measure Regulation》(以下简称SIMR) Sections 17. 1和17. 2规定,为实施SIMA Subsection 20 (1)之目的,中国关税区和越南关税区作为适用Paragraph 20 (1)(a)的国家。在涉及中国或越南的反倾销调查或再调查中,CBSA决定是否发起Section 20调查时,遵循的一个普通政策是,为根据Section 20规定计算正常价值的目的,CBSA仅需考虑与价格决定相关的因素是否得以满足,而不必考虑中国或越南政府是否对出口贸易是否存在垄断或实质垄断的情形。
再调查(Re-investigation),又称之为正常价值复审(Normal Value Review),是指根据SIMA进行的,对正常价值、出口7价格和补贴水平的重新调查。该制度类似我国的“期中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
除非上诉期间,上述方(此时通常为出口国政府、生产商或出口商)主张CBSA通过Section 20调查方式认定的正常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CBSA的认定不属于任意性的,举证责任才会发生转移,上诉方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业不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
Paragraph 20(1)(a)和Subparagraph 20 (1) (b) (ii)第二段的适用,可以使CBSA认定有足够理由相信出口国政府实质决定了国内销售价格,而非由一个竞争市场决定。
Section 20调查通常发生在原始调查或再调查的后阶段,因为CBSA通过原始调查和再调查获取了相关信息,才可能对Section 20规定是否适用做出判断。
分析概要应包括有关事实的描述、这些事实对于认定是否发起一项Section 20调查而言是重要而显著的。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a)段规定,如非市场经济情形在涉案行业居主导地位的,调查机关可使用替代国的数据计算倾销幅度。该段被称为非市场经济条款。第15条(d)段规定,中国如根据WTO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律规定,证实自身是市场经济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失效;无论如何,非市场经济条款在中国入世15年后自动失效。此外,如经调查认定市场经济情形在涉案行业居主导地位,则第15条(a)段规定不再适用于该行业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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