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最初的“非市场经济”概念是指对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及意识形态色彩的话,当前WTO规则以及各国立法则更多的将其视为判断涉案“行业”是否存在影响价格的因素。WTO协议从未确定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然而,即便是该条规定也从未确认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系“非市场经济”。[8]因此,正确的思路是从行业的角度入手解决“非市场经济”条款的适用问题,而不是从国家整体的层面寻求他国的承认,否则就会陷入谈判的被动。
SIMA规定CBSA在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再调查时,推定被调查产品所属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并采用与其它国家产品相同的计算方法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如加拿大国内申请人提出或CBSA经调查后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业存在垄断出口或控制价格的情形,CBSA才启动Section 20调查程序。即便是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只要涉案产业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均有可能被采用替代国的数据计算倾销幅度。因此,不能停留在人世前的认识基础上看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更不能将“行业”市场经济情形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混淆。
3.“市场经济地位”的价值评估
加拿大当前立法和实践中,任何国家的涉案行业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均可有可能适用Section 20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生产商需就“非市场经济情形在涉案行业居主导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而现行SIMA中,是否适用Section20调查程序的举证责任由申诉方承担,中国和越南属于特定国家,申诉方只需证明出口国实质决定国内销售价格,即可发起Section 20调查,而不需要证明出口国对出口贸易存在垄断或实质垄断。相比其他国家而言,申诉方的证明责任相对较轻。
如争取获得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即将中国从特定名单中剔除,是否意味着加重申诉方举证责任,使得CBSA针对中国发起一项Section 20调查更为困难?答案是否定的。CBSA曾多次表示,立案阶段并不要求申诉方提供全部的、完整的、准确无误的证明材料,大部分核实工作还需在调查过程中完成。考虑到WTO对贸易救济的立案门槛较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即便中国从特定名单中得以剔除,申诉方如欲申请Section 20调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中均不存在更多的障碍。立案阶段,虽然证据的性质非常重要,但证据的审查基本上属于定性的评估,而非定量的计算,CBSA在评估证据过程中不可避免具有某种程度的主观性并且将毫无置疑地在个案中出现不同的适用。因此,争取获得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由此引发的加拿大对我滥用反倾销的困扰。
(二)构建我国“非市场经济”行业的认定标准
按照西方理论界的观点,之所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上述不同的做法,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货物不能自由兑换;国家垄断贸易等问题,产品价格不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但是,理论上的完全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包括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很多发达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特定产业进行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经济调控,欧盟成员国中对最低薪水还有政策法规上的限制,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价格也有政策规定。因此,WTO《反倾销协议》仅就如何解决“进行价格比较时出现的困难”作了方法上的规定,而并未制定相应的认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更没有提出所谓“替代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