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结果
当一项新的调查中包含Section 20调查,在倾销调查的初裁或终裁理由申明中就Section 20调查的结果加以充分说明非常必要。具体是在初步裁定还是最终裁定中加以说明取决于Section20调查结果在何时做出。[6]该说明包括Section 20调查如何发起、对各渠道获取的信息的总体描述、在此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概要[7]以及调查结果等内容。
当Section 20调查在再调查中进行,由于再调查中通常不公布理由说明,为确保涉案出口国政府、涉案出口商和生产商获得Section 20调查的结果,一份完整有关 Section 20调查开展及其结果的分析报告将作为案件记录保存。与此同时,CBSA鼓励案件调查人员准备一份该报告的公开版,并提供给利害关系方,供其评论或发表意见。
五、我国应对Section 20调查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看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当前Section 20调查制度于2003年开始生效。该条款规定仅在行业的基础上适用而不是在整个国家的基础上,CBSA认定相关行业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并不影响对该国其他行业的认定。在加拿大当前立法和实践中,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实际上只是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是否实行“市场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能混淆非市场经济“地位”与非市场经济“情形”
加拿大当前立法和实践中均无整体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也未界定过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或在国家层面界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其所谓“市场经济”认定问题通常指的是,如涉案产业中存在特定情形,对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影响,该价格无法反映正常的价格水平,如使用该价格计算倾销幅度,无法获得涉案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SIMA Section 20的相关规定不仅仅适用于中国和越南,只要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相关情形,CBSA对任何国家均可能适用SIMA Section 20规定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实践中,加拿大亦存在对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发起SIMA Section 20调查,并使用替代国数据计算正常价值的先例。因此,并非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就当然免于适用SIMA Section 20的规定。相反,只要认定特定“情形”存在就有可能适用SIMA Section 20的规定,与“地位”的获得毫无关联。“情形”的表述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临时性、非政治性色彩,而“地位”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广泛性、稳定性、政治性色彩,市场经济“地位”的表述与SIMA Section 20蕴含的就事论事、个案分析的法理逻辑不符。因此,不能混淆非市场经济“地位”与非市场经济“情形”的概念,加拿大当前立法和实践存在对非市场经济“情形”的认定,而不存在所谓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问题。
2.不能混淆“非市场经济行业”与“非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涉案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并在该“替代国”的相关数据基础上确定出口国的倾销幅度。由此往往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这些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