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据采信
Section 20调查中,CBSA应认真审查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两种证据。比如出口国可能没有法律法规上的证据证明出口国政府实质决定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但可能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依照政府的指示制定价格;另一方面,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出口国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价格,但出口国政府实践中从未在涉案产业实施过该权力,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政府有计划在未来实施该权力。
四、Section 20调查的程序
(一)问卷发放及通知
当有证据证明调查或再调查中涉案产业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Section 20的问卷将于立案时发放给出口商、出口国的国内生产商以及出口国政府,同时CBSA将考虑向潜在的第三国即替代国收集有关正常价值方面的信息。该部分信息只有在认定发起Section 20调查时才适用。
如调查涉及多个出口国,CBSA向多大范围的第三国出口商发放问卷取决于涉案出口国出口商合作的可能性判断。CBSA同时也将判断其他涉案国是否合适作为替代国。如其他涉案国有多家出口商有合作意向,那么CBSA通常不再向第三国获得替代国方面的信息;如其他涉案国出口商合作的预期较低,CBSA则应考虑从其他国家获得替代国信息。出口商的合作程度在立案阶段不会很明确,如存在是否需要从替代国获得信息的疑问时,CBSA在立案后将立即与涉案出口商取得联系,以了解有多少出口商可能提交答卷。CBSA据此决定是否需要向替代国发放问卷。
在有些案件中,CBSA将联系出口国没有向加拿大出口过涉案产品生产商,联系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涉案产业是否适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在有些案件中,出口商就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销售而言,占出口国市场份额很少。此时,CBSA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与所有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其他生产商取得联系,并审查从他们那获得的各种类型的信息。
CBSA通常将尽可能向已知的生产商发放Section 20的调查问卷。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有可能与出口国政府取得联系,以确认出口国涉案产品的相关生产商,出口国政府也可能被要求将该问卷转给本国的生产商。然而这并非出口国政府的义务,如出口国政府不能提供生产商清单或决定不转发生产商问卷的,不能视为对调查的不合作。
当调查或者再调查发起,出口国政府、出口商、国内产业将获得CBSA的正式通知,就此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相关信息和评论意见。通知函和问卷必须注明,要求出口国政府和出口商提交信息是为了确认涉案产业是否存在Subsection 20 (1)规定的情形。函件中还应解释发起Section20调查的依据和基础,并解释正常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二)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
如CBSA认定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存在,那么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将依据以下三种方式加以计算:经价格可比性调整的、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在CBSA选定的国家的销售价格;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加上CBSA选定国家的合理利润;经价格可比性调整的、从CBSA选定的国家进口到加拿大的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