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CBSA将认定政府控制和实质控制国内销售价格:(a)政府或者政府机构就特定商品设定最低或最高价格水平,市场价格需要在此限度内制定,不能低于最低限价,也不能高于最高限价的;(b)政府或政府机构针对特定商品设定固定价格水平;(c)政府或政府机构制定建议价或指导价,引导销售方按照该价格范围一定幅度内销售;(d)出口国存在相关政府部门或立法部门负责价格水平的制定以及对该价格水平的调整和执行;(e)出口国存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与政府协商定价的情形,或该类企业由于占有大量市场份额或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具有价格上的话语权,该类企业实施政府的强制定价。
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对供给关系的影响、生产要素包括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调整等方式,间接控制国内销售价格。比如,政府通过许可证、配额、国内环节税或关税等方式将国内销售价格维持在一定水平;政府通过直接的财政支持或提供低价格的生产要素,从而补贴相关生产商,以确保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水平;政府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抬高该类产品的价格,也可以通过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而抑制该类产品价格的上扬;通过税收或其他政策,政府可以调节产业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公司所得而将该影响传导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政府控制和调节生产水平或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市场准入数量,从而影响国内销售价格。
所有国内生产商如遵循统一的定价模式,而非完全根据市场情形相应调整价格的,这也是一种政府控制涉案产业市场价格的一种方式。然而,对于定价模式的分析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其存在的原因是因为政府的控制或指导,而非其他合理原因。比如,在农产品中,不同生产商价格会有少许的不同,但通常生产商之间必须根据通常的市场价格制定自己的价格,而不会出现太大的价格差异。
(三)政府实质决定国内销售价格的分析方法
就政府实质决定国内销售价格,CBSA应进行理由分析。CBSA通过以下方式判断出口国政府是否决定或实质决定了国内销售价格。
1.价格比较
CBSA将实际的国内价格与竞争市场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5]具体而言,CBSA使用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与具有竞争市场的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如替代国的信息无法获得,那么该出口国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将与加拿大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该价格将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比较,比如出厂前环节(Ex-factory)在认定出口国的价格控制是导致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之前,CBSA应充分评估影响价格差异的各种因素,比如数量、质量、贸易环节或交易时间等。
2.实质差异
Section 20调查中,CBSA需要证明出口国政府国内销售价格存在垄断或实质垄断,并且该价格与竞争市场环境下的价格存在实质差异。这就意味着,如不存在对出口贸易的实质垄断或对国内销售价格的实质决定,并且该价格与竞争市场中的价格差别不大,不是实质差异的话,Sub-section 20 (1)规定的情形就不存在。“实质的”或“实质地”暗含一个“可观的数量”,对此,CBSA将就个案在“定量”或“定性”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如作出肯定性认定,案件记录中应该有明确证据表明“实质性”的标准得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