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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有些证据仅仅基于CBSA在此前的调查或再调查中,就涉案产品的相似产品所在行业是否适用 Section 20相关规定的认定。CBSA需要审查此前有关Section 20调查的决定,以确保相关情形是否依然存在。比如,一项Section 20调查发生在5年前,很有可能此前认定的部分情形发生了变化,该涉案产业有可能已经市场化并实施自由经济政策。在原始调查或再调查中,可能出现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发起Section 20调查的情形。该情况下,调查将在Subsection 20 (1)的规定不适用的基础上进行,Section 20调查将不再发起。然而,在调查过程中,CBSA可在出口商问卷中设置额外的问题,以收集相关出口国政府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决定价格或控制出口交易方面所扮演的角色的信息。如答卷中的信息反映出涉案产品所在的产业符合Subsection 20 (1 )规定的情形,CBSA可以随之发起一项正式的Section 20调查,要求出口国政府提交相关信息,并让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补充材料。


  

  三、决定发起Section 20调查


  

  一旦正式的Section 20调查发起,CBSA将根据收集的信息认定Section 20规定的相关事实在涉案产业中存在。就该“观点的形成”(Forming the Opinion) , SIMA中没有做出准确的界定。


  

  CBSA需要通过倾销调查对从出口国政府或出口商、生产商以及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信息做出判断。出口国政府、生产商和出口商有义务按照CBSA的要求提交相关信息,以协助CBSA判断是否需要发起一项Section 20调查,然而,没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业不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4]通过调查程序并在事实的基础上判定是否存在Subsection 20 (1)规定的情形,这是CBSA的责任。


  

  鉴于立案前,CBSA处于正在“形成观点”的阶段,法律并未要求CBSA证明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确实存在或者掌握了毫无争议的证据证明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存在。然而,一项肯定的判断需要在相对明确和具有较充分证据证明的基础上做出。以下因素将有助于判定Subsection20 (1)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口国政府对出口贸易具有垄断或实质垄断


  

  如涉案产业存在下列一项或几项情形的,可以认定出口国政府对出口贸易具有垄断或实质垄断的权力:(a)仅有国营贸易公司享有出口经营权;(b)仅国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享受出口经营权;(c)公司经营出口业务必须获得政府同意;(d)政府控制出口产品的种类、价格以及交易合同的条款;(e)政府控制出口交易的目的地或交易主体;(f)政府控制出口交易产品的数量;(g)出口经营权限定在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范围内,而外资企业无法获得出口经营权;(h)政府通过许可证、配额或其它类似限制控制出口;(i)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设立特定的出口部门以对应相应的政府法律法规和管理;(j)政府仅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诸如公司规模或资金规模达到一定条件的,才可以从事出口业务(k)出口交易须获得政府批准或出口交易事先需经政府审查,并且政府对出口交易具有否定权。在立案理由说明中,CBSA需针对政府如何控制或实质控制出口交易进行原因分析。


  

  (二)政府控制和实质控制国内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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