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的第一步强调已获得证据的可采信度。除非证据被认为是相关的并且是合理可信赖的,否则在进行第二项测试时,不予考虑。当证据从逻辑或个人的经验看来如果具有某些倾向性时,某种程度上也就具有了相关性,根据这些证据做出相关结论的时间相对缺乏这些证明做出相关结论的时间要提前些。换句话说,如证据趋向证明相关论点,则可视为具有相关性。就合理可信赖而言,要求证据有明确出处,基本符合真实性要求。该标准有助于消除一些具有欺骗性的、不准确的、带偏见性的或信息不充分的信息来源。测试的第二部分强调已获得证据的证明力。在认定是否发起Section 20调查时,CBSA必须考虑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一项合理的认定,这有助于避免CBSA在没有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武断行事。证据是否充分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证据的范围和证据的分量。
证据的范围指的是CBSA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是否可以提供有关出口贸易或国内销售价格评估方面的充分的事实基础,使得CBSA可以认定是否发起一项Section 20调查。比如,如果没有有关出口贸易方面的信息,CBSA则不能认定出口政府控制了涉案产业的出口贸易。
证据的分量是指对申诉方没有提交的或CBSA没有获得的证据的重要性的评估。当CBSA在决定是否发起Section 20调查时,申诉方没有提交或CBSA没有获得相关证据时,这些没提交或无法获得的证据对于CBSA分析判断是否发起一项调查而言是否是关键的。换句话说,是否目前掌握的信息和证据足以说明有必要发起一项Section 20调查,是否缺乏该证据或信息就会推翻CBSA根据已获得的证据或信息做出的认定。
为履行WT0《反倾销协议》的义务,CBSA在公布立案理由说明(Statement of Reasons,简称SOR)时,应解释决定发起Section 20调查的原因。该解释应提交给获得立案通知的出口国政府、出口商和生产商。如申诉方并未就出口国是否存在Subsection 20 (1 )的情形提出申诉,但CBSA经调查决定主动发起Section 20调查的,该解释及相关通知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申诉方就出口国存在Subsection 20 (1)的情形提出申诉的,如CBSA决定不发起Section 20调查的,理由申明中应包含决定不发起的原因。
(三)证据来源及审查要求
决定是否在原始调查或再调查中发起Section 20的调查,申诉方或CBSA需要获得相关证据证明出口国政府对出口交易具有垄断或实质垄断的权力,并且实质决定其国内销售的价格。
这方面的信息主要通过相关国际研究机构,诸如世界贸易组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学术研究单位,或其他报刊或网络文章、商业或市场分析报告、出口国政府出版物、加国内及其他国家相关研究报告和分析文章等途径获取。CBSA在使用任何该类型的信息时,需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有些证据仅仅基于其他国家反倾销CBSA对涉案国此前做出的该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产业的认定,CBSA在采信该类证据时须尽格外谨慎之义务。因为不同国家对“非市场经济”或“国家控制”的认定在立法上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调查官员需要考虑其他国家在认定过程中采信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用于Section 20的相关认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