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动发起
在部分案件中,申诉方可能对Section 20的规则不了解,也不知道使用替代国的数据计算正常价值,或部分申诉方可能面临很难获得出口国相关国内市场行情信息的困境。该情况下,调查官员将会向申诉方就Section 20作相关解释,如可能的话,调查官员还将向申诉方提供信息来源,其中包括CBSA的相关裁定,协助申诉方准备书面申诉材料。如申诉方没有在申诉中主张Subsection 20 (1)规定的情形存在,也不愿意在书面申诉中包含这些信息,但CBSA有证据证明Subsection 20 (1)规定的情形存在的,在申诉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CBSA将推定申诉材料符合妥善记载的要求,主动发起Section 20调查。
(三)再调查中Section 20调查的发起
在再调查过程中,CBSA有义务就涉案产业是否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继续调查,无论该行业在此前的案件中是否认定存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当涉案产业在此前的调查中被认定不适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并且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在出口国国内产业的成本和价格的基础上认定的,在再调查过程中,CBSA将假定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此点与原始调查中的举证责任并无差别。
当涉案产业在此前的调查中被认定适用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并且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按照Section 20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在再调查过程中,CBSA仍需咨询加拿大国内相关产业,查阅其他资料以获得当前涉案产业在出口国的相关情况。如有理由相信涉案产业之前存在的情形依然存在,那么调查官员将发起一项Section 20调查。CBSA需从政府、出口商或生产商处获得的具体信息类型和数量取决于大量因素,比如,最近一次Section 20调查结束后经过的时间。在有些案件中,CBSA仅需确定特定的情形依然存在即可,比如,产品的价格是否依然通过法定方式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下。
二、Section 20调查的证据与举证
(一)Section 20调查的举证责任
CBSA在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再调查[3]时,推定涉案产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并采用与其它国家产品相同的计算方法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如申诉方主张或CBSA经调查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业存在垄断出口或控制价格的情形,CBSA将启动Section 20调查程序。
如申诉方主张Section 20的规定适用于涉案产业,那么该申诉方将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如没有充分的证据,CBSA通常不会发起Section 20调查,并将在出口国涉案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数据的基础上计算正常价值,而不采用第三国,即替代国的数据。
(二)发起Section 20调查的证据要求
在评估相关证明材料以确定涉案产业是否符合Section 20规定的情形时,调查官员通过以下步骤审查已获得的证据,从而决定是否发起一项Section 20调查:其一,无论是申诉方提交的,还是CBSA收集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Section 20相关规定的适用具有并合理的可信赖性;其二,这些证据经适当核实后是否可用以合理支持一项Section 20调查的肯定性裁定。如经测试,结果均为肯定性的话,Section 20调查将被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