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以《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Section 20调查制度为视角
韦经建;杨文雄
【摘要】加拿大贸易救济法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Section 20中。加拿大当前立法和实践中均无国家整体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也未界定过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或在国家层面界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文章通过对Section 20调查制度的研究,力图澄清对加拿大贸易救济法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的解释问题,并建议从行业的角度入手应对加拿大的“非市场经济”调查措施,同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类似制度,对滥用贸易保护的国家加以制约。
【关键词】加拿大;反倾销调查;市场经济地位
【全文】
在反倾销调查中,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通常依照正常价值来确定,此正常价值往往通过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被调查产品的完全成本来计算。针对出口国涉案产品所在的产业(以下简称“涉案产业”)如认定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使得出口国涉案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可信的,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 Board Service Agency,以下简称CBSA)将使用特定规则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当前比较常用的方法是使用第三国涉案产品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和成本数据,即替代国的数据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有关特定情形的规定和认定及正常价值的特定计算规则主要体现在《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 Special Import Measure Act,以下简称SIMA) Section 20中。[1]在加拿大贸易救济实践中,CBSA将该认定和调查程序称为“Section 20调查”。Section 20调查不是SIMA中的术语,它被用于指称CBSA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确认涉案产业是否存在SIMA Subsection 20(1)规定的情形的相关调查程序。
SIMA规定如出口国在涉案产业存在垄断出口并实质决定国内销售价格情形的,CBSA就自该出口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将适用Section 20的规定。Section 20的规定性质上属于正常价值条款,在反补贴调查中并不适用。
具体而言,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即进口产品销售给加拿大进口商或直接运至加拿大的条件下,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将根据Section 20的规定来决定。此时将要发起调查的条件为:首先,出口国对出口贸易存在垄断或实质垄断;其次,出口国实质性决定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由于存在价格上的控制,让CBSA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价格与竞争市场中的价格存在实质上的不同。
上述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出口国涉案产业符合Section 20调查发起的要求。然而,对于特定国家,只需满足第二个条件即可。中国和越南则属于特定国家的范围[2]。
一、Section 20调查的发起方式
(一)应申请发起
Section 20调查通常是应申请而发起。申诉方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主张出口到加拿大的涉案产品所在的产业存在Subsection 20 (1)规定的情形,要求对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使用替代国的数据计算的,申诉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满足SIMA Section 31有关妥善记载的要求。如申诉方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要求适用Subsection 20(1)的主张,申诉方则不能使用替代国的数据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