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近年来的改革,使得中国越来越远离传统的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一定意义上,中国更像是一个实行对抗式诉讼的国家。然而,十分遗憾的是,中国在对诉讼模式进行改革的同时,却没有对刑事案件的收费模式做相应的改革。现如今,固定收费模式导致的刑事案件辩护质量下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对抗式诉讼改革向前推进。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实现刑事案件收费模式的转变,以增强律师进行积极辩护的动力。
【作者简介】
吴纪奎,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287 U.S.45,69(1932).
田口守一著:《
刑事诉讼法》,张凌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
陈霄:“现行考核机制不改无罪证据搜集新政难行”,载《法治周末》2010年12月16日第6版。
Brady v.Maryland,373 U.S.83(1963).
张军、姜伟、田文昌:“关于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问题”,载《检察日报》2000年12月25日第3版。
申欣旺:“提高刑辩质量:是实施律师准入还是提高普及率”,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6日日版。
黄秀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一成”,载《北京日报》2005年8月29日第7版。
石破:“刑辩律师的困境”,载《南风窗》2010年第14期。
赵晓秋:“刑辩律师突击光明之路”,载《法律与生活》2008年11月上半月刊。
侯晓焱等:“刑事审前程序获得律师帮助权之实证研究——对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0名在押人员的调查”,载陈卫东主编:《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张军、姜伟、田文昌著:《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同注,第332—333页。
David L.Bazelon:The De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42 Cincinnati Law Review(1973),p6.
不少律师表示,花同样的时间和精力,民事案件基本上比刑事案件收入高2倍以上。参见曹晓乐:“四川20名刑辩律师接受调查11人最不满意职业荣誉感”,载《成都商报》201O年9月26日第06版。
据全国律协负责人透漏: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上报的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而到1997年、1998年每年达70多起,特别是新
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转引自孙万怀:“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载《法学》2010年第4期。
据一项针对20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显示,55%的律师对“职业荣誉观”最不满意。参见曹晓乐:“四川20名刑辩律师接受调查11人最不满意职业荣誉感”,载《成都商报》2010年9月26日第06版。
赵晓秋;“刑辩律师突击光明之路”,载《法律与生活》2008年11月上半月刊。
钱学敏:“律师参与刑辩不过两成”,载《检察日报》2009年6月8日第7版。
Strickland v.Washington,466 U.S.668(1984).
限于篇幅,本文对以不予展开,参见Ronald J.Gilson;The Devolu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 Demand Side Perspective,49 Maryland Law Review(1990),p889.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越积极辩护收入越低是针对个案而言的。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积极辩护确实可以为律师带来好的名声,相应地会带来案源的增长以及总收入的增加。但这种“薄利多销”策略的实现是需要一系列的外在条件作为保障的。比如,律师积极辩护的声誉必须能为律师带来足够多的案件。如果刑事辩护的市场非常的封闭,积极辩护就未必能带来较多的案源。
王进喜著;《法律伦理的50堂课:美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98页。
土本武司著:《日本
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6页。
弗洛伊德,菲尼、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一个案例两种制度》,郭志嫒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页。
戴维·鲁本著:《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戴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页。
博拉·L·罗德著:《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页。
William G.Ross:The Ethics of Hourly Billing by Attorneys,44 Rutgers Law Review(1991),p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