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诉讼构造。诉讼构造对辩护律师收费的影响也体现于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工作性质上。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国家,在庭审阶段奉行的是法院职权调查原则,法院主导整个审判程序,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居于附属的角色。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指控的事实是庭审证据调查的唯一假设,辩护律师可以攻击这个假设,但是他不能提出一个有利于辩方的单独的假设,因此,庭审中的事实认定是一种对事实真相的单轨调查[24],辩护律师更多地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确保法官能够有效地主持庭审,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一般都实行起诉时的案卷移送主义,在庭审前法官已经全面阅卷,庭审只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这就使得庭审持续的时间一般都很短。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辩护律师的庭审服务时间都比较短且比较简单,也比较容易预测。相反,在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国家,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主导整个审判程序,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不仅要逐一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还要积极地提出并证明有利于被告的主张,整个庭审是一种双规制的事实调查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行对抗式诉讼的国家,一般都奉行严格的证据规则。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在实行对抗式诉讼的国家,辩护律师的庭审服务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且任务繁重,也比较难以预测。
三是法律渊源。如果说侦查构造与诉讼构造对辩护律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事实发现的工作量上,那么不同的法律渊源——判例法与法典法——对辩护律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发现法律文献的工作量上。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例是极为复杂的,为了彻底地研究一个法律问题,辩护律师需要在浩如烟海的判例中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判例,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实行法典法的国家,由于有明确的制定法而且又存在权威的学术性解释,因此,在法律研究方面需要花费的时间要少的多。[25]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在实行法典化的国家,律师在研究适用法律方面的工作是比较简单的、工作量也很小且比较容易预测,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法律的适用则相当复杂、工作量很大且很难预测。
一般来讲,固定收费主要适用于常规业务,因为常规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是相对可以预见的,但其缺点是容易导致律师渎职。[26]计时收费的优点在于能激励辩护律师进行积极的代理,缺点在于会鼓励辩护律师从事一些不必要的甚至是过度的工作(如过度研究法律、研读案卷、鼓励案件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以延长收费时间)。[27]大陆法系国家在侦查构造、诉讼构造以及法律渊源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辩护是一项工作性质比较简单、工作量比较小而且容易预测辩护结果的业务。更为重要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的工作绝大部分都在法庭上进行,因此对律师工作的监督也相对比较容易,这就决定了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适宜采用固定收费模式。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在侦查构造、诉讼构造以及法律渊源方面的特点决定了这些国家的刑事辩护是一项工作性质比较复杂、工作量大而且难以预测的业务。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的工作绝大部分都体现在庭外。这两大特点决定了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宜适用固定收费模式,而宜采计时收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