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刑事诉讼的技术化——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以及证据规则的复杂化。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尤其是近年来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也越来越复杂。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以及程序规则更加复杂化、更加技术化的集中体现。刑事诉讼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复杂化使得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只有专家才能操作的技术性程序。如果说,在过去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粗糙的情况下,仅凭一己之力,被告通过自行辩护尚能勉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在刑事诉讼日益技术化的今天,被告自行辩护将越来越难。
如果说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复杂化使得被告人自行辩护的难度加大,那么检察官的过度当事人化以及法官对被告“关照”能力的下降则使得被告人获得国家“关照”的难度也加大了。这三者的结合共同决定了,在我国,专业律师的有效参与对维护被告的权益越来越重要。
(二)有效辩护的低供给
然而,与对辩护律师的高需求极不相称的是,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两种令人极为堪忧的现象:
一是刑事辩护的参与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有调查显示,在北京市,1997年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率大概在19%,2002年这一比率下降到了12.1%,[6]到了2005年,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了不足10%。[7]在其他经济发达的地区,刑事辩护的参与率则更低。比如,1997年浙江省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率仅有15.3%。即便是在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差的西部省份,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也不尽如人意。在陕西省,2009年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率也仅有24.4%。[8]
二是刑事辩护质量呈下降趋势。在刑事辩护的参与率逐年下降的同时,刑事辩护质量也越来越走下坡路。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韩冰认为,在中国,80%的律师刑辩水平很低。事实上,不仅仅律师界持这样的看法,法官与检察官也有这样的感觉。[9]作为法律服务消费者的被告对辩护律师的辩护也不满意。有实证调查显示,47%的被告对自己的辩护律师不满意。在不满意的原因中,33.3%的被告对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不满意,认为“律师庭审时辩护的不充分,辩护不得要点”。[10]
在我国,有效辩护供需的严重失衡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概而言之,这些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官成为了事实上的裁判者。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所指出的那样:“没有律师参与的新的审判方式,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看,都不如原来的审判方式。”在原来的审判方式下,律师不参与,法官还可以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人证言等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现如今,如果律师不参与,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什么,法官就只能听到什么,没有理由不听不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审理案件公正与否、结果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公诉人是否依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出示收集证据是否合法、客观、真实。[11]如此一来,检察官成为了事实上的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