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民言论的自由度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官员名誉权的范围越宽泛,则意味着民众的言论自由越受束缚;相反的,民众的言论自由的范围越宽泛,则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就要受到制约。《国语·周语上》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古人尚且懂得这个道理,在民主法治成为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的大势之下,更要重视言论自由的保护。不过,要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遏制政府官员动辄滥用公权力以“诽谤罪”为“杀手锏”压制、打击言论自由的真正效果,最重要的还是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建立起宪政观念,尤其是对言论自由重大价值的认识。彼时,“因言获罪”可以休矣,“下一个王鹏”才能杜绝。
【作者简介】
郑金火,单位为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释】“王鹏诽谤案”的案情详细可查阅新华网、中新社、《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新浪网等媒体的相关报道。例如:《举报公考作弊竟遭“跨省刑拘” 王鹏错案如何逆转?》,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12/03/c—12842329.htm,2010年12月6日访问;《三问王鹏》,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10/12/02/1060005.html,2010年12月6日访问。
李道演:《诽谤罪的冰火两重天》,http://daoyan903.fyfz.cn/art/830289.htm,2010年12月6日访问。
参见金泽刚:《媒体诽谤与权力遭罪》,《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负面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人民网,2011年2月2日访问。 同前注。
潘洪其:《给公权力插手诽谤案套上“辔头”》,http://view.news.qq.com/a/20101203/000006.htm,2010年12月16日访问。
同前注,金泽刚文。
叶铁桥:《诽谤案程序为何一再错误启动》,《中国青年报》2010年12月2日。
参见陈珊珊:《论诽谤罪的价值抉择与检验逻辑——以彭水诗案为发端》,《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王书成:《“手机短信‘诽谤案’案”与言论自由之界限》,《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
《重庆公务员写短信被拘案续定性为领导干预司法》,http://news.sohu.com/200700119/n247710539.shtml,2010年12月18日访问。
转引自T·巴顿、卡特朱丽叶·L等:《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大谷实:《
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参见赵秉志:《香港
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9—411页。
唐煜枫:《论诽谤罪成立之
宪法限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王帅一案的详情见:《“灵宝帖案事件”始末》,http://www.dahe.cn/xwzx/dhfd/jrfd/lbta/,2010年12月18日访问。
参见刘哲:《王帅不是第一个,也非最后一个》,《检察风云》2009年第10期。
《内蒙古男子发帖举报征地问题被判刑重审再加刑》,http://news.sina.com.cn/c/2009—04—20/034017643035.shtml,2010年12月18日访问。
钱舫、秦思剑:《诽谤罪与名誉权的
刑法保护》,《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参见唐煜枫:《名誉权的
刑法保护及其限制:一个宪法规范的视角》,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罗斌、宋素红:《中美新闻诽谤诉讼理念比较——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新闻媒体败诉率居高不下原因初探》,《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法治斌:《论美国妨害名誉法制之
宪法意义》,载法治斌:《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Thomas L.Tedford,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Publish Carbondale:Southern 111.Univ.Pr. C1985,p95.转引自张玉芝:《20世纪美国言论自由与其司法原则》,2004年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同前注,罗斌、宋素红文。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郭延军:《地方“一把手”不可公器私用违法止“谤”——评山西稷山“诽谤”案的侦检审》,《法学》2007年第6期。
展江:《杜绝“因言获罪”,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权》,http://www.infzm.com/content/48268,2010年12月20日访问。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驳回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引起法学界瞩目的是,法官们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明确阐述:“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是我国司法界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时首次将西方新闻侵权法中“公众人物”法律概念及“实际恶意”与“微罪不单”原则引入了我国司法实践中。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8页。
该表态还指出:“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详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检察日报》2010年8月7日第1版。
展江:《遏制因言获罪,理应先阻“捕快拿人”》,http://view.news.qq.com/a/20100809/000017.htm,2011年2月2日访问。
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 U.S.254(1964).http://laws.findlaw.com/US/376/254.html。转引自任东来:《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关于美国媒体的诽谤诉讼》,《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参见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
参见武健:《也谈王帅及吴保全诽谤罪——以
刑法目的为视角》,《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彼德·伊龙斯:《为权益而战》,上海市政协编译组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401页。
参见唐煜枫:《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