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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

  

  对于法官的职能,卡多佐先生提出“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这也是《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核心观点与前提。然而创造法律并不意味着法官替代立法机构成为法律的制定者,遵循先例的原则始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精神。卡多佐认为遵循先例是让诉讼者相信法律之公平的基本途径,作为法官决不能因为遵循长期以来为人们所接受的司法先例可能对某一个具体的当事人不公道而轻易地就将这些司法先例和司法意见置之不理,“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这是一个法官首先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它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它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以致于它们确定了法官工作开始的出发点。”只有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法官才必须为当前的当事人制作法律,同时也就为其他人制作了法律。


  

  正如纯粹机械地重复适用规则至多只能产生一个拙劣的工匠,只有细致处理具体个案与事例才能培养艺术固有的创造力。真正叹为观止精妙绝伦的建筑,其建造工匠必定是独具匠心的,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设计有违常理或规则,就像传说中的空中花园也是由一个25米的柱子支撑着,默默地接受人们远观的惊叹与近看的嘲弄。司法过程不是一个草率而机械地适用法典和制定法的过程,而是一个分析与综合交织、演绎与归纳交织、推理与直觉交织的过程,一个发现与创造同在的过程。


  

  二、“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法官创造法律的途径


  

  如何创造法律?在卡多佐先生看来,主要有逻辑方法、历史方法、习惯方法及社会学方法四种途径。逻辑方法,从来都是法官造法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但逻辑方法作为一种格式化的方法往往与社会现实相脱离,正如卡多佐先生所说的“误用逻辑或哲学的起点是把哲学方法和哲学目的视为至高无上而且是终极性的”。不可否认,尽管逻辑方法有这些不足,但仍是法官发展先例的非常重要的方式。历史方法、习惯方法、社会学方法正是卡多佐先生在对逻辑方法弊端的认识下提出的新的方法。首先,“历史的影响为逻辑清扫路径”。上溯到先例的根源并重新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架起了沟通历史与现实的桥梁,从而使法律可合乎逻辑、合乎传统、合乎规律地成长。但历史始终无法预测未来,对于历史中不存在相关资源的案件便需借助习惯方法,用行为习惯填补法律空白。然而习惯是不受先例约束而自由发展的,且有些习惯尚未完全成型,这些局限限制了习惯方法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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