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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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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金媛曦


【关键词】《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全文】
  

  卡夫卡的《审判》里面有一个经典的寓言,大意是有一个乡下人请求守门人让他进入法律之门,守门人拒绝了并表示以后有可能让他进去,只是现在不行。通向法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乡下人弯下腰想看看门里的世界,被守门人告知里面的守卫很强大无法冲破。于是,乡下人只有在门旁坐下,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用尽各种方法请求进入却始终未果。直到他日渐衰老,目光黯淡,但他突然在黑暗中发现了一丝光,它顽强地透过法律之门照射出来。在他临终之时,过去的所有经历在他的脑海里聚成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多年以来除了我再无别人要求进入法律之门?”守门人深深地弯下腰,对他说“其实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从这里进去,因为此门只为你一人所开。现在我要关门走人了。”


  

  初读这个寓言时,或是涉世未深,或是胸无点墨,只是当故事看看,皱一皱眉头,乐一乐便也过去了。随着法学专业学习已近三年,知识在不自觉中慢慢累积,直到读到卡多佐先生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方才豁然开朗,对这一寓言有所思索与领悟。


  

  一、“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法官的立法职能


  

  坐在鲜有观众的法庭内,我常会有种莫名的游离感与荒诞感,法官近在咫尺又似乎远在天边。他们穿着黑色的长袍,昂起骄傲的头颅,微眯着双眼,坐在高椅上俯视众生,这些法律裁判者究竟如何定义他们的角色,法律之门的守门人还是那个耗尽毕生时光,试图进入法律之中的乡下人?


  

  一般来说,普遍的司法观念都倾向于将法官的角色定位为法律之门的守门人,司法权被视为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权力。司法不过是一面镜子,它只能把从社会里发出来的光反射到立法者手里,再根据立法者的指示将之反射回去。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在有些人的眼中也许根本就不是问题,但是在法律方法论视野中,司法权本身的中立性,终局性并不能保证每个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要靠司法者本身的努力在个案中加以解决。


  

  在普通法国家,法律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但由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本身是十分复杂的,并且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社会随时处于转型的边缘,判例不可能网罗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法院的职责在于维护法律的功能,不能因为判例的空白而拒绝裁判。面对法律的空白,法官作为“活着的法律宣示者”已无法依据已有的判例裁断案件。此时,对法官角色认识的转换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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