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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呵护道德的勇气

用司法呵护道德的勇气


余茂玉


【关键词】司法;呵护道德
【全文】
  

  道德的勇气乃人生精神之最高境界。在人类社会早期,尚无法律手段之时,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的力量在维系。在实际生活中,“路人跌倒能不能扶”的事例,在媒体上常有报道,受到各方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还引起了道德上的失落。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宜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充分考量裁判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影响,使裁判成为良善的导向,绝不能让个案成为负面的标杆,导致普通民众不敢、不愿做好事,做了好事却要留证据、保清白。解决此类问题必须要构建起“好事无责推定”的制度体系,用公正的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呵护道德的勇气。


  

  第一,法律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鼓励做好人、行好事。国家近些年来高度重视道德建设,中央多次提出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任何法律制度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伦理精神,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社会道德保持和谐一致。法律制度不仅仅是由法律规则组成,还包括了一些法律原则,而这些法律原则正是道德价值理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法律制度、法律实施必须要能体现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并加以弘扬。弘扬社会公德,加强道德建设,倡导友善互助应该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施之中。


  

  第二,法律承载着维护道德、教育人们的使命。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为通过把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国家弘扬社会公德,强调友善互助,就是要使这些道德观念内化于心。法律应当将这些道德观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落实到实践中去。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被反复地实践着,因此,人们会不知不觉地认同法律所确立的道德观念,并形成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也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民众:今后谁再作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对善良的保护、对好事的鼓励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鼓励人们:做好事、好人受到法律保护,鼓励人们做好人、行好事。


  

  第三,做好事发生争议后,主张侵权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路人跌倒能不能扶”的类似案件通常的争执点就是一方的救助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是否属于好事的问题,进入司法环节就是有关侵权的诉讼。如果甲未实施侵权行为而救助乙则是好事,是高风亮节;反之,如果侵权行为是甲所为,其救助行为就属于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理,乙主张甲侵权,乙就应担负举证责任。当乙不能举证使其主张的侵权事实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时,司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确实无法查清事实之时,不应直接判令甲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从而充分发挥裁判对社会道德准则的教育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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