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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限制度改革中的关键所在

  

  当然,审限制度虽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但伴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一刀切”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较为务实的思路应当是遵循诉讼规律、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改进审限制度,从而使该制度的应有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有观点认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审限方面的规定,仅有我国对审限作了严格要求,进而主张我国应取消审限制度,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事实上,虽然其他国家多无审限制度,但审限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已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根”。况且,别国没有不代表我们不应当有。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审限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明显的。提升诉讼效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审限制度与集中审理原则、简易程序等制度在提升效率方面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对于审限制度,不仅要坚持,而且还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从而为有效提升诉讼效率提供合理、透明的“时间表”。


  

  笔者认为,审限作为效率层面的制度,无论其有多么重要,都不应成为实现公正的障碍。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普遍存在着审限不够用的问题。这里面除了少数案件是因为法官不够勤勉导致延滞,大多数都是由于审限制度与刑事诉讼规律不够协调所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无论是审查证据、认定事实,还是开展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工作,都需要充分时间予以保障:其一,为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要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证据有疑问时还要调查核实,有的时候还需要鉴定,都会占用大量审限。其二,办好刑事案件不是靠简单地“拼接”证据信息就可以,往往还需要深入思考和琢磨,方能通过事实“碎片”还原案件本来面目。其三,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即使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也难以审理完毕。此类案件审判管理环节较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理期限显然要更长。况且对于一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有一定的时间让诉讼各方都平静下来,或许比简单的快审、快判效果会更好。其四,伴随着刑事司法改革,诉讼程序日益严密,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而严格适用精密的程序势必要耗费更多时间,增大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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