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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中国漏油事件:全面的法律分析

  

  另外,侵权行为法第四条还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侵权人与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2.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


  

  涉及本案的行政机关首要的是国家海洋局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时还有国家海事主管行政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20]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相互配合,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在康菲公司漏油事件后,国家海洋局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应该及时调查,做好监督工作,做好相关部门工作的谐调工作。同时应该代表国家对责任人及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笔者认为,国家海洋局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在以下的行政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行其职责:


  

  2.1 调查漏油事件:


  

  康菲公司漏油事件由于其本人调查难度高,且又距离海岸线较远。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行政机关没有及时调查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在经历了台风梅花之后,大大增加了调查的成本和难度。


  

  2.2 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由于行政机关延误了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机,致使被动的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参与事情的解决,可以认为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


  

  3.康菲中国和中海油中国的关系:


  

  康菲中国与中海油中国合作开发此油田,康菲中国于合同下有49%的参与权益,中海油中国(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设立)于合同下有51%的参与权益。康菲中国是该油田的作业者,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来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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