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
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明确知道,经审批登记的从事诊疗活动的场所都属于医疗机构。小诊所超出诊疗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会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大医院超出诊疗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同样会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且其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
犯罪对比
我们同医疗事故犯罪对比
犯医疗事故罪者,当事医生其行为上,是遵守了《医师法执业》执业规则在本执业范围内行医的,但其主观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患者人身伤害,而触犯刑法。而超出执业范围行医是违反医师法执业规则在其专业执业范围之外行医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那么,在正常医疗活动中,因过失导致患者人身伤害可构成犯罪,而在非法的医疗活动中,因间接故意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更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再同”小诊所的非法行医犯罪“对比。
小诊所的非法行医犯罪者,没有一个是”为了害死病人“而非法行医的。而都是为了私利,在不懂或不具备从事医疗活动的条件下行医而导致患者伤害后果。他们有的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的则《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有,但超出许可登记科目及其个人执业范围。因为他们都一样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患者生命健康。达到刑法量刑标准,必然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