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重复概念,相互定义。
如有人是这样定义非法行医的: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你再问他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时,他又回答: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
这种解释,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对。但从法律定义及逻辑学上,却犯了重复概念互为定义的错误。
我们把某此人的上述定义套用一下便可一目了然其错误
非法行医的: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那么:
非法行医罪则成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显然,重复概念之下,是解释不通的。
所以,正解应当是:
非法行医:非法从事医疗活动。
医生执业资格:医生执业法定条件。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法定条件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医生执业需要的条件是多方面的,仅有医疗知识而没有相应的诊、救治设备设施都是无法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更何况仅有某方面的医疗知识而不具备其他专业医疗知识及其相应诊、救治设备设施的情况下的超范围行医呢?
这也是刑法336条使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不使用“不是医生的人或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做为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的根本原因了。
二,人为划分出“两种非法行医”
有人把非法行医划分成了“行政意义下的非法行医”和“刑法意义下的非法行医”。这显然是错误的。
持有这种错误观点的人常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即: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非法行医,就不能追究非法行医罪。所以,他们把有《医师执业证书》而非法行医的人归为了行政意义下非法行医。
这就是对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认识不清而犯的相当然的错误。
甚至还有法律专业人士写出了《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这样与刑法定义相悖的论文。实际上,他们指的是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