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所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活动,即是“非正常工作”。也即属于非法行医。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则进一步对医生个人的合法行医范围进行了界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医疗行为,即是合法行医。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
当前存在的错误认识
一些法律从业人员错误地认为,国家没有规定什么是非法行医而对什么是非法行医认识不清。这显然是因为对医疗卫生法律了解不足导致的。法律规定了一种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的,那么,违反此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即为非法。非法与合法是相对而成的。国家即然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属于合法行医,除此之外实施的医疗活动,即属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
1997年,《刑法》设定的新罪名。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