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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

  

  从理论上说,地方自治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最有效方式。第一,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题中之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实行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与地方自治相结合。马克思、恩格斯曾对法国大革命后至1798年5月18日政变前所实行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给予充分肯定。[5]298第二,地方自治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作为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的主要倡导者,孙中山先生主张推行地方自治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要彻底结束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推进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他试图建立一个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实行地方自治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三,近代中国寻求地方自治的努力虽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失败而告终,但是这一设想却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部分实现了。新中国成立后就一直实施至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社会主义地方自治制度的典型代表,而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解决香港和澳门的回归问题建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又开创了我国在法制框架下实践新型地方自治制度的先河。第四,地方自治极有可能再次成为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框架和基础。已有学者从一元主权和二元治权相结合的角度论证了两岸统一后台湾实施比香港、澳门更高程度的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要注意三个问题。①充分认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构建和谐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积极意义。②不能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作为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或主要途径。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到两类主体,故而两类主体的积极性都是要调动的对象。只是在中央集权日盛、地方声音被极大压抑的今天,对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作侧重性强调更为迫切而已。③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即地方的积极性就必须遵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防止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过程中助长地方主义抬头和恶性膨胀的必要手段。


  

  五、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


  

  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四种。①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完全背离,即两类范畴完全没有交集。②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有所交叉,但又互不包含。③行政区划被完全包容在经济区域的范畴之中。④经济区域划被完全包容在行政区划的范畴之中。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实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的原则呢?主要应关注如下三点。第一,在实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时,应当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亦即政治区划的确定应尽量以经济区域为中心。因为经济区域相对固定并不宜强制改变。这也契合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第二,虽然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但是行政区划的确定并不能完全迁就于经济区域的安排。除了经济这一确定行政区划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决定因素外,军事、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也对行政区划的确定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第三,从我国当前的大经济区域分布来看,主干经济区基本都横跨数省市,而行政区划又不可能根据这种态势而实施大规模的整合变动,因此如何以经济区为基础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内协调机制就显得越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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