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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义务的基础及其变革

  

  上述三种情况表明了古典合同义务“意志理论”的衰弱。自愿承担性义务的减少和否定致使合同自由范围不断变小。于是产生了一派新的合同义务理论——革新主义(progressive)。革新主义理论排斥合同的基础性允诺概念,允诺的地位从以前被奉为合同核心降到被认为只是起一定的证据作用。革新主义者认为合同义务是补救因信赖或因给予利益而造成的损失[14]。


  

  (二)大陆法系中合同义务的沿革


  

  1.自由主义下的合同义务理论——意思自治。在19世纪的法国注释学派看来《,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契约法的基础[15]。其创立的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法国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


  

  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的概念和本质作了充分阐述。他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思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即在合同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16]。而根据法国学者Georges Rouhette的观点,合同义务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订立和允诺遵守,他们自由地决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自由是合同的基础;义务不能够产生,除非是当事人自由的同意——法律不应干涉人们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权利,立法者无权代替合同当事人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法院在合同产生疑问时,只能对“意思”(will)起解释作用。只有“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才能成为“意思自治”之外部限制[17]。


  

  自由经济的基本观念是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交换相互的财产或服务,即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据此,强制施加于人的义务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在自愿接受义务的情况下,不公正则被假定不会存在。即“契约即公正”,只要遵循公平的程序,必然得出结果公平的结论。


  

  不仅自由主义契约论在法国扎下根,而且在德国等各大陆法系国家,自由主义精神继续得到发扬。


  

  2.意思自治的衰落。由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同社会实际生活开始产生不和谐的音符,因而受到越来越猛烈的抨击。如上文所述由于强制合同的大量出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蓬勃兴起等,使得合同义务中的自愿性和私人性受到强烈冲击,法定义务急剧增加。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要求使契约自由的界限不断缩小。这种变化正是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发生冲突的结果。这就要求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正确的基点使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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