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因素,虽然许多学者传统上力图坚持法和道德是不同的,但事实上法律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一定社会的道德标准和理念。因而在合同法背后隐含着人们必须履行诺言和遵守协议的道德原则,使合同义务深深烙上道德的印记,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不道德。对于上述观点也存在争论,有些法律支持这种观点:只要违约人赔偿由其造成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不是什么错。这就是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称的“有效违约”(Efficient Breach)[3],即: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为有效,这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把合同义务折成交易成本来进行权衡,根本无暇顾及道德。
而在经济因素方面,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作为现代社会基本特征的劳动分工产生了越来越频繁的转移财产(交换),以及成员间相互履行义务的要求。这种法律机制——通过它财产和履行义务的交换才得以实现——就是合同法。因此,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交易法,合同义务也和经济交换密切相关。当然,在多种形式的交换中,合同法主要是关于发生在市场中的经济交换,如买卖、租赁、雇佣等。合同义务的经济交换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原因有二:(1)自由交易是使消费者获得实惠的主要前提,甚至在增加社会财富方面也非常重要。在现代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出卖劳动履行一定义务来换取金钱,再用金钱换取所需商品和服务,这正是合同交换的价值所在,也即合同义务的经济交换价值。由于义务的对等交换实现了每个人的利益需求,使得每个人的收益都最大可能地增加了。(2)自由交易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自由交易社会不是由国家或政府来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而是完全由市场决定,通过自由交易的中介——合同来实现。这就是为什么合同自由理念和自由市场信仰如此紧密地连结在一起的根本原因。
三、合同义务的基础
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和变革以“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之间的张力为基石,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