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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

  

  因此,美国学者金斯伯格教授用“从占有到体验”来概括版权法的未来走向。她写道:“直到现在,人们欣赏作品的乐趣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占有和直接触摸作品的有形载体,特别是装帧精美的图书。很多人都喜欢获得作品复制件(包括未经授权的私人复制件),我们喜欢拥有作品,喜欢触摸作品的感觉,而实际上,我们之中有些人即使曾经阅读、观看或者倾听这些作品,也只有绝无仅有的几次。而一旦我们通过数字方式获取作品,上述感觉就不再重要。当人们不能保留作品复制件时,获取作品的唯一理由或者目的就是实时阅读、观看或者倾听。”[6]


  

  事实上,即使在前数字网络时代我们也有过类似经历,比方,如果我们买票到电影院观看电影,或者到歌剧院欣赏戏剧、歌舞,我们注重的就是立即观看和使用电影、音乐、舞蹈这种作品。再比如对于收音机和电视机播出的节目,我们也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收听收看。在观看、欣赏、收听或收看这类作品时,我们注重的也只可能是当下的体验,我们并不能获得任何有形的作品,除了一张根本不值钱而且与作品并无任何实质性关联的电影票,或者如果没有信号则如废铁一堆的电视机和收音机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金斯伯格教授也意识到,作品的使用和欣赏方式并非千篇一律或者千人一面的。作品性质不同、作品欣赏者或者用户不同,使用或者欣赏的方式也会有所区别。“对于那些主要出于工作需要获取作品的人来说,不会再有多愁善感的闲情,而只会专注于当下体验或者使用作品,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作品硬拷贝的消失算得上是一种解放。”“而对于那些更为罗曼蒂克或者至少更为贪心的人来说,其反应也许夹杂着几份伤感与凄凉。”[7]应该说,金斯伯格教授的上述区分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版权法发展到今天,“作品的范围正由纯粹的艺术型或者学术性向实用型、功能性方面发展。”[8]一些新型作品特别是计算机软件所带给用户的很少有传统作品意义上的审美享受,而不过是一种实用的功能。对于这类作品,不管是哪一类型的用户,都不会注重有形复制件的获得。实际上,即使一些传统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如电影、音乐制品,由于人们只能通过一定的设备才能欣赏,对这些作品,社会公众从来就没有重视过获得甚至占有其有形复制件。


  

  “总之,从硬拷贝到瞬时复制件的转变正在重塑版权法,结果将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作品的豪华精装本也许仍然具有某种吸引力,而那种廉价的大众化平装本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为这种平装本的主要目的不过是传递作品内容,其本身并不具有特别的价值,而届时无所不在的网络传输将更好地承担起传递内容这一功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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