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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

  

  二、从占有到体验:版权法的未来走向


  

  在版权制度发展演变的大部分历史时期,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都便利了人们获得作品复制件,从活字印刷到照相复印和录音录像技术,无不如此。但一般说来,复制件的获得必须借助于中介结构,因为只有这些中介机构才具备复制作品的资本和技术能力。但从录音录像设备的出现到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开始拥有自己制作作品复制件的能力,且制作成本日益低廉,制作质量日趋完美。


  

  不仅如此,复制技术的发展还淡化了出版与公开表演的界限。在版权保护的早期,只有出版才会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而一旦发行,版权人就不能再控制这些复制件。但录音录像设备的大量上市使得出版与公开表演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数字技术则更进一步淡化了上述界限,因为电脑所接受的任何数字传输都至少在暂时存储器内形成复制件。更重要的是,数字媒体和数字通讯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制作任何作品的有形复制件,不管这种作品以前是固定在硬拷贝如CD上,还是通过数字传输从因特网下载获得。这样,数字媒体在一定意义上使作品复制件无形化,将各种作品都转化为可以为随机存储器接受的由0和1组成的数字代码,而读者、听众或者观众则可以实时接受作品。


  

  可见,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欣赏和阅读作品不再依赖有形复制件,作品正在摆脱有形复制件的束缚,取得独立的地位,传统的购买、占有有形复制件的方式正在为直接体验作品的模式所取代。“我们理解和欣赏作品的方式正在发生根本变化。在人类复制和通讯的历史进程中,由技术进步导致复制数量增加、价格下降而带来的所有转变中,数字技术格外卓尔不群。”[5]其卓尔不群之处就在于,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作品的有形复制件时代正在消失。控制硬拷贝的技术平衡,一度曾偏向最终用户,如今又重新摆向版权人。不管是欣赏作品还是制作硬拷贝都以事先获得作品为要件。如果版权人可以控制人们获得作品,她就可以设定使用者欣赏作品的条件,并决定使用者是否可以复制该作品。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可以大量增加非实物化作品的供给,并限制使用者制作硬拷贝。在即将到来的数字化获取作品的时代,人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下载所需要的任何作品。这样,人们就不再需要通过硬拷贝去欣赏作品。确实,在不需保留复制件的数字化获取作品的时代,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获取作品,但却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作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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