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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

“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


彭学龙


【摘要】传统版权法是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之上的,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数字网络技术则将这种扩张推向极至,而与之相伴的控制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后果又促使人们思考放弃传统的复制版权模式,以重构适应数字网络环境需要的新型版权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以获得作品权取代复制权,而在模拟世界传统复制版权依然能够有效运行,如何协调现实和网络世界的版权保护是版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复制权;版权;反思;重构
【全文】
  

  传统版权法是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之上的,“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一直是版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1]肇始于二十世纪下半叶的数字网络技术给版权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但始终未能改变这种“复制权中心论”,人们坚信,“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2]而事实上,从模拟技术到数字技术,复制的技术特点和经济属性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版权法基于模拟环境设计出的一整套复制规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能否继续有效运行?甚而至于,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是否依然构成版权法的基础?应该说,都不无疑问。本文试在国内外最新文献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共同关注。


  

  一、技术进步与复制权的效力变迁


  

  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但它并没有因为人类创作出第一部作品而产生,而是在印刷技术发明并得到广泛应用之后才逐渐发展建立起来。[3]随着印刷技术的出现,图书生产成本降低而且可以成为商品,能够为印刷商或者作者带来收益,与此同时,大量的复制与传播使得印刷商或者作者无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样控制、管领自己的无形财产权,从而产生了给予特殊保护的需要。[4]于是,法律赋予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复制作品的专有权,从而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自始至终,复制作品的权利都是影响出版行业的决定性因素,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法的基础,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5]


  

  尽管如此,伴随着技术进步的步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却始终处于调整变化之中。在整个印刷版权时代,复制权的效力一般不及于非商业性的私人复制行为,因为在这个时代,一般公众并不具备印刷作品的能力,私人复制基本上还依赖手工抄写,不会损害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到了20世纪,静电复印机和录音录像设备大批上市,作品的复制成本大大降低而复制质量又日趋完美,私人复制更加普遍并开始影响到作品的市场销售状况,版权人不能再容忍私人复制行为继续游离于其专有权之外。20世纪70年代,版权人就试图说服美国国会禁止录像机上市销售,但未获成功。欧洲一些国家则开始征收复印和复录版税,对复印机、复印纸、录音录像设备和空白磁带征税以弥补版权人因为私人复制增加而减少的收入。80年代,美国版权人在禁止人们出租录音录像带或计算机软件方面取得成功,理由是这种出租会刺激非法复制。90年代,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达成妥协,通过了家庭录音法案,该法案要求录音设备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阻止后续复制。[6]总的说来,社会公众复制作品受到日益繁杂的技术限制和法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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