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监护权: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出于其他重大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中止监护权的。
2、监护权的丧失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监护权;
●父或母滥用监护权,实施暴力严重伤害未成年子女身心的或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的;
●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使未成年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出于其他重大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丧失监护权的。
●专家建议稿还规定,父母一方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都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依法为未成年人另行设置监护人。父、母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3、监护权的恢复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监护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已被撤销的;
●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父或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刑满释放,恢复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并无不利影响的;
●出于其他情形,经人民法院宣告恢复监护权的。
4、丧失监护权的宣告
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宣告,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5、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不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非出于监护人过错的除外。
(六)监护监督人的职责
专家建议稿增加了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职责规定,以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规定监护监督人应当监督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履行监护的义务。
(七)监护关系的终止
专家建议稿增加了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