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物权法》取消了原草案中关于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小区办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小区办指导各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对其接受物业服务进行指导。小区办会对物业公司每年进行资质考核、备案。
(三)明确文书法律性质
物业服务过程中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托,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各种合同、文书的法律性质十分重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前期物业管理自房屋出售即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始至业主委员会与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其主要内容包括:房屋交付验收;装潢管理;卫生保洁工作;维护小区秩序;协调各种矛盾等。这个阶段的小区常常发生各种配套设施不健全,各种管理规则不完善,各种服务不到位等现象。从前期物业服务的性质看,包括开发商的售后服务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双重属性。因此,前期物业服务也是矛盾的集中点和多发点。
2.《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随着业主入住,群体组织能力高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委托新的物业公司,订立《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如果业主群体组织能力低的,往往靠拖欠物业费与之对抗。要么物业管理企业通过诉讼收回了某个业主以前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陷入长久的诉讼中;要么就任由其发展下去,最终物业管理企业主动撤离这个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