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换汤不换药”心态——“有罪推定、从轻发落”
“有罪推定”是责任法之大忌,早在“一审稿”规定“莫须有”侵权责任以后,不少学者就及时指出了该规定的“有罪推定”色彩,可惜草案起草机关一直表现出“换汤不换药”的心态,从“一审稿”的“莫须有”侵权责任到“二审稿”的“莫须有”赔偿责任,再到“全面征求意见稿”的“莫须有”补偿责任,逐个草案“从轻发落”,但决不悔改。可以想象,未来《侵权责任法》最终上会通过时,还可以进一步的修改为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补偿责任的措辞:“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无论这种“从轻发落”是多么的轻,都会不必要的苛加无过错无行为的无辜群众以所谓的补偿责任,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激发社会矛盾,这种“从轻发落”又何苦呢?
五、草案起草机关的应该果断删除“莫须有”补偿责任条款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草案起草机关应该立即放弃所谓的“通过补偿责任可以预防侵权,有利于查明真相”的“鸵鸟战术”,不再单一的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是压倒一切的侵权法立法思想,更不应该预设被建筑物抛掷物或坠落物击中者是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而楼中住户是私企老板等强势群体,不能因为媒体的误导而受制于所谓的舆论和社会压力,而是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正在起草的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损害填补法”,立法的目的是通过限制侵权责任来保护人的行为自由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是通过市民社会的自我损害填补限制人的行为自由而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要铭记罗马法上“不幸事件只能落到被击中者头上”的法谚,努力推进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确保全面社会保障尤其是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侵权责任法》承担其所能够承受之轻,让社会保障制度承担其应该承受之重,让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司法实践重新回到法治化和伦理化的正确路径上来,起草一部“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13]具有伦理正当性,能够引领21世纪世界侵权法立法趋势的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