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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抛掷物或坠落物致害“莫须有”补偿责任之否定

  

  我相信,上文的立法归谬修改建议决不是草案起草机关所愿意看到的荒谬内容,否则每个人都可能面临雪片一样飞来的致害人不明的动物致害、物件致害“莫须有”补偿责任的传票,每个商家、生产商都可能收到无数的产品缺陷“莫须有”补偿责任的赔偿请求,每个机动车车主都不得不为“莫须有”补偿责任买保险……。可以说,只要可能存在致害人不明情况的侵权行为类型,都可能适用“莫须有”补偿责任,以法律的名义苛加无辜的无过错无行为人以法定补偿责任,这将彻底摧毁我国民法学界30年来苦心建立起来的中国侵权法体系。笔者认为,草案起草机关必须放弃以下三种病态心理,不要在任何意义上试图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6条,而应该果断删除此条文,以免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后尘,未来成为“法律人饭后谈资,新闻界调侃话柄”,最终不得不以草草修改了结。


  

  (一)“鸡肋”心态——“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自从“重庆烟灰缸案”错案错判,媒体小题大做以来,草案起草机关错误的采纳了该案的判决意见,草拟了“一审稿”第56条。一路走过来,该条文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集中批评的标靶,此谓“食之无味”。但既然草案已过了三次审议,也有不少学者摇旗呐喊,如果不趁着立法通过的急迫性搭上这个条文,也可谓“弃之可惜”。如今要想“挥泪斩马谡”,删除此条文,确有“鸡肋”之隐。但有时“鸡肋”作为研究对象尚可,却上不得正席,恐为世人嗤笑。


  

  (二)“覆水难收”心态——“驷马难追、木已成舟”


  

  从“一审稿”的68条到二审稿的88条,再到“全面征求意见稿”的91条,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侵权责任法》(草案)都是一个扩大化的过程,似乎有草案起草机关“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感觉。而事实上,“全面征求意见稿”实质上删除或者替代了“二审稿”第4条、第59条、第60条和第68条四个条文,而这四个条文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实际远高于“莫须有”补偿责任。再则《侵权责任法》通过在即,若立法机关最终照单全收了略作修改的“全面征求意见稿”,虽可“木已成舟”,但此条文有“晚节不保”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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