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莫须有”补偿责任能否兼采二者薄弱点而获得正当性基础?
“莫须有”补偿责任一方面具有共同危险行为的致害人不明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公平责任“非侵权责任”的特性,这二者恰恰是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和公平责任正当性的薄弱点。兼具两大薄弱点的“莫须有”补偿责任,已经是走上钢丝的瘸子,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而将这种所谓的补偿责任限于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领域,也不是因为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这类侵权行为有任何的特性,而是由于媒体的刻意宣传不当的误导了舆论,苛加了法院过大的社会压力所致。下文将按照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同样的抽象层次,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现有条文为对象,罗列其他侵权行为类型中可能出现的类似荒谬情形,通过归谬的方式来否定这种“莫须有”的补偿责任。
三、“莫须有”补偿责任之归谬类推附归谬“立法说明”
如果在《侵权责任法》上确立建筑物抛掷物或坠落物致害“莫须有”补偿责任,那么为了保持未来《侵权责任法》在逻辑适用上的一致性,草案起草机关务必至少做如下十一处修改(加点部分为新增归谬部分):
(一)增设“莫须有”补偿责任立法目的
第1条建议修改为“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确保受害人有损害即使没有赔偿也有补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立法说明:“莫须有”补偿责任将全面填补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遗留的损害救济“空白”,实现侵权法从通过限制损害赔偿保护行为人自由的法律,向“有损害有赔偿”的通过确保损害赔偿限制行为人自由的法律转化。因此,必须在立法目的中予以明确。
(二)增设“莫须有”补偿责任一般条款
第2条第1款建议修改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
立法说明: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6条的规定,较之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倒塌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更为严格,是“无过错无行为补偿责任”。因此,应该在“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增设后段。该一般条款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类型,如在公共汽车上被盗无法查明盗贼的,应该由全车人进行补偿;在游泳池中被踢伤,应该由当时在游泳的所有人进行补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