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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觅渔业权母权的路径(下)

  

  其次,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渔业经营者拥有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表明了,渔业经营者在我国取得了从事渔业的合法地位,享有了我国法认可的取得渔获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而且该合法地位及正当根据来源于我国的水域所有权和捕捞许可。至于渔业经营者被许可从事渔业活动的领域,要服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国内水域的渔场,那么,完全依据我国的国内法及其理论加以说明,确定该水域为渔业权的客体。于此场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依然成立。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那么,围绕着该海域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际渔业组织或者对海域享有主权的特定国家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是另一方当事人。渔业经营者不是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在其中不起作用。这个层面上的渔业——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的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渔业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在国内法律关系中,一种是他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渔业权设立的渔业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他与非渔业权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渔业权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权源在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正当根据在于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与渔区所在国之间的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的授权。由此类渔业活动引起的同他国的纷争,适用国际法的规则加以解决(《渔业法》第8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不存在渔业权及其母权的问题,一旦讨论渔业权及其母权,就移转到国内法律关系中了。我们不可因此类渔业行为同时牵涉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错误地易位。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寻觅渔业权及其母权,就是错位的表现。


  

  只要我们没有错位,寻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所配置的渔业权,就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中;寻觅该渔业权的母权,也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如果问询渔业权的母权是海洋中的海域所有权吗?就可以肯定地回答是,但不是公海海域所有权,更不是他国海域所有权,而是自己国家的海域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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