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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觅渔业权母权的路径(上)

论寻觅渔业权母权的路径(上)


崔建远


【摘要】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渔业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为其母权,寻觅渔业权的母权可以先找渔业权的客体,尔后锁定渔业权的母权。但渔船在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作业的情况下,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时需要稍微变通。
【关键词】水域所有权;渔业权;母权
【全文】
  

  养殖权和捕捞权合称为渔业权,已被《物权法》第123条所承认,意义重大。渔业权是如何设立的?涉及渔业权的母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厘清水域所有权与养殖权、捕捞权之间的关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渔民之间的关系,《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升华出他物权的母权理论。


  

  笔者曾在《准物权研究》一书中讨论过寻觅渔业权母权的路径和方法,[1]其基本观点仍未发觉有修正的必要,但原来的议论不够细致,个别意见不够准确,现在将已经扩展、深化和修正的论述呈现给大家,请批评指正。


  

  一、三个概念的辨析


  

  寻觅和确定渔业权的母权,时常用到水资源所有权、水域所有权和海域所有权三个概念。它们具有相同点,也存在着差别,需要辨明。


  

  精确地说,水资源与水域不同,前者系对液态水、固态水和气态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概括性称谓,极为抽象,用“有体物”描述不尽妥当;后者则仅指液态水、固态水形成的区域,相对具体,可以人为地确定出四至范围,称之为“有体物”也勉强说得过去。由水资源和水域的区别所致,水资源所有权和水域所有权便呈现出差别。例如,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至少存在着海域所有权、内陆水域的所有权。当然,在确定渔业权母权的问题上,这些差别似乎没有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从这个意义上讲,称渔业权的母权为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水域所有权,都可以接受。不过,细细琢磨起来,这里仍然存在着更为贴切些、更为准确些、更为传神些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取水权不关心客体的特定与否,关注符合要求的水量胜于关注水域,称水资源所有权为取水权的母权就更为贴切和传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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