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程洁,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香港基本法、法律诊所教育。
【注释】Daniel P. Franklin, Mickeal J. Baun ,Political Culture and Constitutionalism, Armonk, N.Y. : M.E. Sharpe, 1995.
参见〖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 宪政的宗教之维》,北京,三联书店,1997。
〖日〗阿部照哉:《
宪法》(1),有斐阁,5页,1986。转引自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25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See Carl Schmitt and Democracy, at
http://www.stormloader.com/thescorpion/18schmitt.html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76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参见〖奥〗斯·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北京,三联书店,1987。
〖奥〗斯·茨威格:《异端的权利》,80页,北京,三联书店,1987。
〖英〗休谟:《人性论》,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参见〖法〗伏尔泰:《哲学通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有趣的是,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与英国首相邱吉尔签订《大西洋宪章》之后的演讲当中再次重复了这一信念:
“在我们寻求安宁的未来岁月中,我们盼望一个建立在人类四种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是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在全世界的任何地方。第二是每个人以他自己的方式崇拜上帝的自由――在全世界的任何地方。……”
参见〖德〗艾伯哈德彭茨:《政治与人类尊严》,17页。非正式出版物――作者注。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148-151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Jennings, Cabinet Government, 3rd ed., London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
R. v. Penn and Mead (1670)6 St. Tr. 951.
Report of Committee on Privacy, Cmnd 5012, 1972, p.10.
对两种豁免权的详细论述,参见 E. C. S Wade and A W Bradley: 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0th ed., London: Longman, 1985, p.504-5.
See Defamation Act 1952, s. 6.
Scheck v. United States, 249 U.S. 616 (1919)
Brandenburg v. Ohio, 395 U.S. 444 (1969)
John S. Mill: On Liberty, Oxford, 1952, p. 70.
参见〖英〗罗素:《权力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A. 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 of Constitution,9th edition, Houndmills, Basingstoke, Hampshire : Macmillan, 1952, p202-3.
See E. C. S. Wade and A W Bradley, p.9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38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74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
See E. C. S. Wade and A W Bradley, p.53.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p.65, quoted by A.C. Wade, p.53.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3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25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例如在2000年8月被判处死刑的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2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2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这段话在盖尤斯所著的《法学阶梯》当中表述为:“君主谕令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者诏书制定的。毫无疑问,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2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参见〖英〗梅因:《古代法》,17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参见〖英〗梅因:《古代法》,9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参见〖英〗梅因:《古代法》,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8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
列宁:选举的总结,转引自《
宪法资料选编》,70页,北京,北京大学法律系,1993。
例如,卢梭曾经宣告,“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社会契约论》,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52,1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参见罗豪才、吴颉英:《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和政治制度》,1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虽然所引书中对君主主权持批判态度,当布丹提出主权在君时,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他试图以世俗的君权挑战教会的绝对权威。
参见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5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所谓“超载政权”主要是形容政府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权力瘫痪。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30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马基雅维里《李维论》第1卷,第11章,转引自〖法〗卢梭:《社会契约论》,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See O.W. Holmes: The Common Law,Boston: Little Brown, 1923, p.1.
转引自〖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第一节扉页,北京,三联书店,1996。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16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英〗密尔:《论自由》,1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