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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的三种思想源流

  

  消除上述弊端的方法,一是彻底取缔政党和言论自由,一是对于代议机关进行适当的限制。立宪主义者这种第二种方式。因为“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它深深植根于人性之中),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30]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受到限制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包括以下方面:一、不得制定某些法律;常见的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三项规定)。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则规定了对于各州立法权的限制,其第一项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二、在中央地方关系方面维护地方自治。三、限制征税权。除此之外,立宪主义者还力图通过宪法的分权原则防止立法机关并吞其它部门[31];主张召开会议向人民呼吁、加强公众的舆论监督等。在实行两院制议会制的国家当中,则通过两院的分工达到制衡立法机关的目的。


  

  今天,我国面临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十分关键。曾经有论者以为,如果授予人大广泛的国家权力,赋予人大更多、更大的监督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能够完善。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实践当中,就表现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过大,已经公布的法律或者决定不符合其职权要求但是无以纠正。其直接的结果是人大系统试图并吞司法机关的职权,主张对于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其间接结果就是使得在众多贪污受贿者的名单当中,又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当中的领导干部[32]――因为他们的权力增加了,并且不受限制,于是“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这句亘古不变的真理再一次应验了。


  

  由此看来,立法机关所代表的民意也应当不断受到检验。其应受检验的理由就是立宪主义的第三种源流――社会契约论。


  

  三、立宪主义的第三种源流:社会契约论


  

  在我们的一生当中,总是会有这样的瞬间,让我们忍不住追问自己:我们存在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象现在这样生活?在所有的生活场景当中,一个最为巨大的背景就是国家和政权的存在。从摇篮到坟墓,我们受到国家的约束和关怀,我们的出生受到计划生育或者福利政策的影响,我们身后是化为灰烬还是可以“走向坟墓”也常常受制于国家的立法。卢梭称:人类生而自由,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33]人类自称万物之灵,而其所受的拘束却最为繁复。万物之灵如何变为了枷锁之中的奴隶?卢梭在论证社会契约论时,正是从这一问题出发的。卢梭认为,我们对于强力(政府)的屈服,“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34],这就是导致人们集合为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35]的社会公约。由公约“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36]国家乃是由约定而产生的这一论断并非卢梭的创造。中世纪的格老秀斯、霍布斯和圣奥斯丁都曾经将社会契约论引入自然法当中,认为社会契约作为自然状态下理性的选择。然而,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结果产生了合法的君主制,君主通过与神订立契约而成为世俗社会的主宰,君主通过与臣民订立契约而获得征服权和奴役权,因此,罗马时代的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曾经明确指出,“凡是君主的旨趣皆具有法律效力…”[37]


  

  卢梭的贡献在于,他不仅回答了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政府(强权),还试图证明为什么我们值得拥有一个好政府,以及我们如何才能获得一个好政府。卢梭认为,奴隶制和其它任何专制政府都是非法的,甚至是荒谬的。因为两者实际上都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说,“我和你订立一个负担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因此,“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38]


  

  卢梭的观点建立在抽象的自然法的基础之上,这是一种法律拟制而非人们的实在经验。一百年之后,历史法学家梅因批评了卢梭的论证,认为所谓“社会契约”,“是我们正在讨论的错误所形成的最有系统的一种形式。这个理论虽然为政治热情所抚育而趋于重要,但所有它的营养则完全来自法律学的纯理论”[39]。然而,梅因却得出了和卢梭相同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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