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9.11事件”后,“基地”组织将部分恐怖主义“根据地”秘密转移到海上,并组成了一支大约20艘舰船的“恐怖舰队”,分布在阿拉伯海和印度洋等海域准备再度发起恐怖袭击。有组织、有预谋、规模庞大的恐怖主义已成为严重的海事威胁。目前,这种专门在广袤的海域上制造恐怖活动的“现代海盗”不仅装备先进,作案手法高明,而且犯罪目的也呈现了多样化。传统海盗的目标往往仅限于油轮和商船,而现代海盗把军舰、码头、旅游胜地乃至居民区都变为他们的袭击对象。传统海盗的目的多是为了抢劫财物,而现代恐怖主义分子的目的在于对抗政府,制造混乱,有明显的军事或政治目的。如伊斯兰激进分子、前叙利亚独立运动组织、阿尔盖德极端主义组织及索马里叛军,他们参与海盗的武装程度之高,令一般海盗望尘莫及。他们甚至会对行经其“领土”的船只开火攻击,抢劫目标除了财物以外,一般还会挟持船只,提出政治要求。如果按照《公约》规定,只把具有私人目的实施劫掠的定为海盗,而将具有政治目的现代恐怖组织实施的同类行为排除之外,显然又放纵了一批海盗罪犯。
三、重新界定海盗罪概念,放宽海盗罪定罪条件的思考
鉴于目前海盗犯罪日益猖獗,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深重,而且又呈现上述诸多特点的现实,为保护海上运输事业的安全和发展,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形式的海盗犯罪,有必要对《公约》中海盗罪的定义及其构成条件作适当的修改。从放宽犯罪地点、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犯罪目的几方面条件考虑,海盗罪似应作如下表述:
登上船舶,旨在行窃或从事其他犯罪行为,且有能力使用武力继续犯罪的任何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限于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无论是谁,只要是在船上使用武力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帮助犯罪行为,都认为是海盗罪;犯罪地点不仅包括在公海上,也包括在某个港口区域,即在领海内、船舶等待进港或通过海峡时发生的抢劫、袭击以及谋杀行为,都应认定为海盗罪;犯罪对象不仅限于另一船舶或飞机及其人员和物资,无论是登上本船,还是登上他船,犯罪行为无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已进入实施阶段,都不影响海盗罪的构成;犯罪主观方面不仅限于私人目的,还包括提出政治要求。这样,出于各种目的、打着各种旗号、以各种身份、在任何地方出现的海盗犯罪都将无法逃脱法网,都将受到全面有力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