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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中国的实践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中国的实践


王铮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全文】
  

  近几十年来,国家之间在经济、贸易、科技、文化领域的合作人员交往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很多犯罪分子也利用现代化交通和传播工具及先进技术,进行各种跨国犯罪。随着犯罪国际化发展,犯罪对策也呈现国际化趋势,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已成为当今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于有效地打击和控制犯罪,维护各国法制,维持国际社会良好秩序,保障各国人民共同利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和司法各机关的涉外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涉外刑事案件涉及种类很广,既有一般性犯罪,如杀人、盗窃、组织偷渡、交通肇事,以及大量的经济犯罪和金融诈骗、携款外逃等,也有国际公约禁止的国际罪行,如空中劫持、贩毒、文物走私、贩卖人口、扣留人质等。例如,由于毒品交易的日益国际化,仅在1992年我公安机关就逮捕了500名境外贩毒分子,他们主要来自东南业国家和毒品转运目的地国家。中国在禁毒国际宣传日曾宣布同各有关国家及香港、台湾的司法部门加强合作,以严厉打击贩毒集团。对大部分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都需要取得有关外国司法当局的密切配合与协助。相应地,外国在办理本国涉外案件和追究跨国犯罪时,也需要中国司法部门予以合作。面临这种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司法协助制度,拓宽中外刑事合作的范围。这样,不但有助于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而且有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巩固和对外关系的正常发展。


  

  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课题,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面临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合作原则和方式等。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对健全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作一些评析和初步探索。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国际司法协助系指一国司法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过程中一定的司法行为,包括商事、刑事和行政三个领域。但行政司法协助在历史上各国一直都很少实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其范围或其包括的形式,是随历史发展而逐步扩展的。最早的合作形式仅表现为引渡罪犯(cxtrsdition of crminal),即将刑事被告或被判刑人移交有管辖权的他国审判或服刑(含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当今,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已从引渡发展到多种诉讼事务。刑事司法协助一词(internatil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cas-es)可以从广狭不同意义上来理解,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以及互通犯罪情报和诉讼结果。[1]这是各国采用最多最经常的合作形式。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制度在内。为了在用语上更合逻辑,有的学者建议用“司法合作”(internatilnal judicial cooperation)一词来表示广义。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可以纳入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出现的两种新方式。其一为,诉讼移管(transfer of proceedings),是指在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间的条约、协定,由一国请求将其拟进行的或已在进行的刑事诉讼转移到另一国司法当局完成。这实际上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转移。1972年,欧洲委员会制定的《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对这一合作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这种方式多实行于制度相近、关系密切的国家之间。其二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admit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以及随之可引起的囚犯移管(transfer of foreign prisoners)。实行这种合作,有利于囚犯的改造,也体现了人道主义。但因为这实际上是有条件承认外国刑法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各国在这方面的行动都比较谨慎。反映这一制度的典型公约是1970年《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欧洲一些国家有较为相近的文化和法律背景,采用这一制度也不会产生重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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