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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地权秩序对土地承包权的挑战

  

  那么,农民有希望得到田面吗?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物权法》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从法理上说,以田面为比照扩充土地承包权没有太大障碍。问题只在于,是否会出现以田面为原型的立法意志?


  

  真正的障碍是权力关系,国家权力对乡里的渗透形成了一个需要供养的中间层,国家通过“乡里中间层”进行治理,这种治理方式把土地(使用权)的授受作为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此同时,古时叫做“差徭”(提留、统筹、义务工、各色摊派)的部分从功能上说恰恰是完成对于这一中间层的供养。因此,这个中间层就生存于以土地授受为杠杆的权力关系中,所谓沉重的“农民负担”恰恰表现为这一中间层的利益乃至数量的膨胀。


  

  如果把土地承包权田面化了,那么,我们可以预料,田底(至少在一开始)就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手中,我们再假定乡村组织还是在“乡里中间层”的掌握之中,他们同样可以对国家纳办粮差。


  

  但是,由于大租的定额化“,乡里中间层”从农民那里得到的是一个定数,没有任何增加的可能。


  

  这样,从总体上说“,乡里中间层”得到的资源就被固定了,征地时的比例也被固定,价格亦没有操作的空间(市场价)“,乡里中间层”的寻租空间将非常狭窄。由于田面承包合同的期限和违约限制“,乡里中间层”(他们代表国家)将失去以权力意志控制农民的终极手段。以土地授受建立起来的传统的权力关系将难以为继。


  

  这是一次抉择:要么使承包权止步于授受,要么选择田面。止步于授受,毫无疑问将继续产生腐败(授受的天然成本)和无效率产权“,三农”问题将愈演愈烈;如果选择田面,意味着最终将回到原生的、传统的乡村秩序。中国传统的乡村本来就是一种原生的文化生态,政治权力的长期渗透使之失去了固有的平衡,中国土地问题的最深根源就在于这种渗透“,三农”问题只是这一古老痛苦的现代表达。但是,恢复乡村原生生态的必要条件就是国家权力的退场,返回原生秩序意味着在文化层面完成一次“退耕还林”。虽然原生的乡村秩序早已在这块土地上证明了其可行性,而且农民已经表明了他们对田面的渴望,但是,国家似乎没有做好准备。的确,此事非同小可,对于任何一个改革者来说,这种抉择是对政治意志的严峻考验。


【作者简介】
吴向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48~150页。
参见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姚荣涛译,载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09~410页。
参见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199页。
具体细节,参见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参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1页。
澄清了这一点,我们就特别容易理解赵晓力在实行“三田制”的陕西某县的实地观察。参见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魏书•食货志》:“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
参见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96~300页。
从唐西州的实证资料看,最低的户是115亩,最高的户241亩,平均每户64172亩。原始数据参见上注,杨际平书,第313~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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