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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地权秩序对土地承包权的挑战

  

  2、习惯法中的田底田面


  

  一田多主为什么重要?原因之一是这种制度完全是在民间发生和演化出来的,除了清代福建、江西地方不断试图禁绝外,官府在这一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没有什么作为。田底田面完全由民间习惯法支撑,与官府法律无关。如果加以再利用,老百姓轻车熟路,心知肚明,全无“教育农民”、“送法下乡”之困扰,这一点是一田多主与均田制和承包制的根本差别。原因之二是这种制度表达的内容。在国家垄断所有权、赋役不断带来灾难的大环境下,一田多主首先是一种适应的结果,它在一种“前所有权”的大环境下围绕着土地的利用形成了一种与所有权无关的更有效率的管业秩序。仔细观察“田面”,很容易看出这一制度的设计对农民确实非常有利。


  

  光绪年间《周庄镇志》有一段记载,使我们能够对此有所体悟:“吴农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所谓租田,??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舆。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舆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分做四六也。又,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12]这段记载告诉我们几个事实:佃农多有田面,田面不是授受而得的,而是通过出钱或出力(垦荒或熟田)并且通过平等合意的契约得到的,所以田面非常稳定,没有期限,没有粮差,田主的更换不影响田面,田面的交易田主也不问。当官府“购田建公署架民屋”时,所付价款不是“适当补偿”,而是“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得了田价之后,有一个明确的比例,田主佃农四六分,有田面的佃农可以得六成,假如田价为100万,农民可得60万。相比之下,今天被征地的农民能得到多少?考虑到土地革命的宗旨,考虑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已经有了如此强有力的代表者,这一对比令人汗颜。


  

  农民一旦拿到田面,田面就是他的,不会有人用解除合同给他施加压力,也没人给他下达种植计划或者“粮油定购任务”。田面没有期限,可以继承,可以自由买卖、典、抵押,也可以转租(借耕),可以盖房。他所交的租是一个定数(均数在25%左右),除此以外不会再有任何摊派、提留,欠租产生债,但不会夺地。一旦征地,他可以稳得土地市价的60%。这样好不好?农民心里最有数。中国的农民曾经自发地演绎出这一制度,并通过将佃业资本化最终形成田面。这是我们在“前所有权”的地权环境中发现的对农民最为有利的制度。佃农自身在这一民间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过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说:在深知所有权无望的环境中,田面是农民地权愿望的现实而直观的自我表达。


  

  四、管业秩序中的农民利益


  

  土地承包是不是在重复某一段历史?大家可以见仁见智。但是无论如何,只要稍稍回顾历史,就可以知道:在不涉及所有权分配的前提下,土地承包权还不是农民曾经得到的最好的、最符合其根本利益的东西。桑田、田面、承包地,说到底都是佃业的某种形式,它们具有严格的可比性。抛开那些抽象的说法,就农民能从土地实实在在得到的东西而言,我们可以简单比较如下。


  

  这一简单的比较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无法获得所有权的共同前提下,就历史上已经存在过的三种可以直接比较的典型佃业形态而言,承包田显然不是最高水平。佃业的顶峰是田面,在可以比较的各个具体方面,田面都明显优于承包田。只要我们的着眼点是农民的具体的、可实现的利益,我们就无法回避这一结论。所以,从理论上讲,田面与承包田的差距,刚好就是在丝毫不改变“所有制”的条件下农民可以争取的最大利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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